编者按 良好的医疗秩序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工作,积极履行批捕、起诉等检察职能,加强对重大涉医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坚决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9起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现予以刊发。
一、医患纠纷引发的侵害医护人员案件
■案例1
连恩青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连恩青在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鼻部手术治疗后,感到术后效果不佳,多次到医院投诉。2013年10月25日,连恩青携带榔头和尖刀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行凶,致该院医生1死2伤。
2013年10月25日,温岭市公安局立案侦查,11月21日向温岭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1月22日,温岭市检察院将案件报送台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3日,台州市检察院依法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1月26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连恩青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连恩青于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死刑。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因怀疑医疗不当杀害医生,手段极其残忍的案件。该案发生后,浙江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抽调精干力量参与案件办理,确保办案质量与效率。
一是加强业务指导,指派专人办理案件。浙江省检察院指派专人带队赶赴台州,听取案件情况汇报,提出指导意见,全程跟踪指导该案的审查起诉工作。案发后的第3天,台州市检察院即指派办案骨干组成专案组办理该案。
二是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专案组与侦查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在案件移送批捕以及执行逮捕之后,专案组提前调阅批捕卷和全部侦查卷宗,对阅卷时发现的包括连恩青鼻部医疗是否适当以及医院有无过错等未查清事实向公安机关提出补证意见;在案件审查起诉后,专案组与公安机关反复沟通,要求公安机关对医疗机构有无医疗过错及其他待证事实及时进行鉴定。
三是尊重各方权利,仔细核实证据。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专案组既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意见,做好安抚善后工作,又充分尊重保障连恩青的诉讼权利,如对其提出的数据、病历作假等情况到医院实地调查,听取证人证言,亲自观看机器操作并作录像,随机调看其他病人的影像片以印证证言,进一步查清真相。
四是准备充分,确保庭审效果。出庭前,在充分预测庭审焦点的基础上,专案组认真准备出庭预案,浙江省检察院指派专人全面、仔细地审阅、修改“三纲一书”,提出由鉴定人出庭对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作出说明。鉴定人当庭从专业的角度解释了辩护人提出的问题,阐明了持久性妄想障碍和疑病症之间的根本区别,指出连恩青的疑病症与其在温岭市人民医院的就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公诉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依法严惩凶手意见,并被法院采纳。
■案例2
王英生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英生因病在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针灸治疗,因感到效果不佳,遂产生报复之念。2012年11月29日,王英生携带斧子到该院行凶,将为其治疗的针灸科主任医师康某某砍死。
2012年11月29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对王英生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2012年12月3日,经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批准,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对王英生执行逮捕。2012年12月13日,天津市公安局以王英生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12年12月21日,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王英生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2月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王英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王英生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英生于2014年4月22日被执行死刑。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因怀疑医疗不当而杀死医生,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案件。在该案办理中,天津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使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案发后,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公安机关案件讨论会。在公安机关将该案报送天津市南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南开区检察院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快速审结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英生。在该案移送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后,第一分院公诉部门于受理案件当日即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王英生并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严格审查案卷材料,核实相关证据,将案件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案件的办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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