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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全力维护正常医疗秩序【3】

2015年06月25日08:59  来源:检察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 全力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案例6

  张德义、庞成伟、胡玮恒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张德义之妻庞某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南关医院进行剖宫产手术。4月19日,张德义因怀疑该院妇产科男医生刘某某故意看庞某私密处而心生不满,欲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因被人劝阻而未实施。后伙同被告人庞成伟、胡玮恒在住院部四楼医生办公室处对刘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2014年4月20日,被告人张德义、庞成伟、胡玮恒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批准逮捕。5月28日被移送审查起诉。

  2014年8月21日,江苏省沭阳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张德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被告人庞成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胡玮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因猜疑无端殴打医生,情节严重的案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一是重视案件办理,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在审查起诉期间,公诉人严把证据关口,多次阅卷、提审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并对庭审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护观点做了充分的研判。二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公诉人就案件事实逐一讯问被告人,论证条理清晰、出示证据客观完整,面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各种辩解,沉着应对、一一反驳,并就定罪量刑发表公诉意见。三是加强宣传教育。针对本案的特殊社会危害性,在法庭教育环节,检察机关重点就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暴力伤医案件做了社会原因和犯罪原因分析,以案说法,告诫三名被告人认清错误,早日回归社会,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7

  陈金泉等4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陈金泉将陈某某(系陈金泉之兄)送至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中医院就诊治疗。同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扁(系陈金泉之妹)等人怀疑陈某某病情恶化是医院的责任所致,遂动手殴打医务人员梁某某、孙某某等人。在院方宣布陈某某死亡后,被告人陈金泉即用手机召集其亲戚朋友前来中医院。被告人陈金泉、陈扁、陈宝治(系死者陈某某前妻)、朱乾坤(系死者陈某某妹夫)等人随后在中医院五楼内一科抢夺病历,对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进行打砸,致中医院的大量医用器具、器械、药品及电脑、打印机等物品损坏,且随意殴打陈某某等医护人员及在场执勤的凤城派出所协勤人员柯某某、王某某,并强行将该两名执勤的协勤人员拉至死者陈某某旁看尸体。被告人陈扁、陈宝治、朱乾坤、陈金泉等人后又将死者陈某某的尸体从病房中移出,强行拉至中医院一楼入口大厅处,设灵堂、烧纸钱、拉横幅、堵大门、围堵电梯出入口,用水将收费窗口工作台凹槽注满,并对中药房、急诊科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等进行打砸,并随意殴打周某某、黄某某等医护人员及凤城派出所出警民警柯某某。四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医务人员周某某轻伤,黄某某、孙某某、许某某、陈某某等人轻微伤,医院总价值36645元的医用器具、器材、药品等财物被毁损,导致医院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在院病人无法得到正常治疗。

  2014年6月18日,陈金泉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由安溪县公安局移送安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本案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2014年7月31日,安溪县检察院依法向安溪县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9月23日,安溪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10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金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扁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朱乾坤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陈宝治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于2014年10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聚众扰乱医疗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案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是建立涉医案件处置机制。根据《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安溪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就办理涉医案件建立快侦、快捕、快诉办理机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案件信息通报机制、联席会议研判机制。如公安机关在侦办此案时及时将案件信息告知检察院,检察机关及时指派专人提前介入,引导案件侦查、取证,要求迅速查清涉案人员各自在案发现场的具体行为,并对相关证据及时固定与保存,同时注意规范现场扣押物品程序、首次询问笔录的制作等问题,有效增强办案民警办案活动中的证据意识、确保证据效力,为司法阶段从速、高效办理该案奠定了良好基础。二是成立专业化办案小组,积极探索专业、高效涉医案件办理机制。为积极履行打击犯罪职能,抽调公诉部门办案骨干,成立涉医案件专业化办理小组,专门办理涉医案件。一方面组织小组成员加强学习,探讨涉医各类犯罪主体、“情节严重”标准和加重情节等认定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另一方面,组织成员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学习相关医学知识,以提高讯问、询问以及审查鉴定意见的专业化水平。三是开展人性化司法,既注重打击犯罪,又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该案出庭支持公诉时,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陈扁、朱乾坤、陈宝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各自家中均有幼小子女需抚养,死者陈某某后事尚未料理,建议合议庭在判决时应综合考虑上述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如有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一审判决最终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案例8

  赵君堂等8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9日至7月11日期间,为迫使河南省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对患者赵某某的死亡进行赔偿,被告人赵君堂、韩金言、赵湿峰、樊长喜、郭拥军、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聚集其亲戚朋友30余人将患者赵某某的尸体停放在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门诊大厅内,并以汽堵住住院部大门、悬挂横幅、设置灵堂、烧纸等方式致使医护人员无法正常工作,严重扰乱了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7月11日,对前来劝解的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民警采取撕扯、抓打等方式,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并将民警邢某某、晋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在公安民警进行劝离、清理恒温棺、烧纸等物品时,樊长喜、郭拥军、郭红海、赵利清四人拒不配合,并对民警的正常工作百般阻挠,严重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

  2014年10月19日,该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文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君堂、韩金言、赵湿峰、郭拥军、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0月28日,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依法向安阳市文峰区法院提起公诉。

  文峰区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2015年1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君堂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韩金言、赵湿峰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郭拥军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樊长喜、郭红海、赵利清、赵丹只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已生效。

  二、检察机关主要做法

  这是一起聚众扰乱医院秩序,情节严重的案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为了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到达案发现场并会见医院相关人员,走访医院病人,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为了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案件,案件到审查起诉环节之后,案件承办检察官加班加点,认真细致地审查卷宗材料,第一时间提审被告人,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依法快速办理,在受理案件10日内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检察机关认真准备出庭工作,庭审效果良好,使八名被告人依法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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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许晓华、刘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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