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盐城周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白酒案。2013年10月18日,滨海县公安局根据群众线索,经先期缜密侦查,成功打掉生产、销售伪劣白酒的犯罪团伙1个。
经查,2013年3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按照苏某某等2人要求,通过购买高档白酒的酒瓶、外包装以及市面上低档、便宜的白酒,雇佣张某等2人采取以次充好的方式,将低档酒灌装成高档白酒销售给陈某某等3人,并由陈某某等3人对外批发零售。2014年8月11日,周某某、苏某某等3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至30万元不等;张某等2人因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分别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陈某某等3人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三年、缓刑一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10万元不等。
八、扬州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4年3月28日,扬州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经先期缜密侦查,成功打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团伙1个。
经查,2012年2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将购买的“西地那非”粉末和片剂与面粉混合后制成胶囊,自行贴标、包装成“金伟哥”、“蚁粒神”等保健品并销售给张某、葛某某等4人,后该4人又向扬州市多家药店进行销售。2015年3月12日,李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张某、葛某某等4人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至1.6万元不等。
九、镇江黄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牛肉案。2013年10月29日,句容市公安局根据工作发现线索,经先期缜密侦查,成功捣毁生产假牛肉的“黑窝点”1处。
经查,2013年8月至案发,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等3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法添加非食品添加剂对猪肉进行上色,经腌制、晾晒后冒充牛肉销售给张某某、杨某某等4人,并由该4人在市场上对外零售。2015年2月3日,黄某某等3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七年、缓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至90万元不等;张某某、杨某某等4人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缓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至30万元不等。
十、宿迁徐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14年3月21日,沭阳县公安局根据工作发现线索,经先期缜密侦查,成功打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团伙1个。
经查,2012年初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沭阳的猪贩子、养殖户手中大肆收购病死猪,并雇用周某某等3人对病死猪进行扒皮、剔骨后销售给郁某某等3人,经该3人进一步加工后在市场上对外零售。2015年3月13日,徐某某、郁某某等4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至30万元不等;周某某等3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8000元不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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