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2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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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资金可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允许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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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划引导:
(一)制定实施卫生规划。(二)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范围。(三)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加大发展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
(一)放宽举办主体要求。(二)放宽服务领域要求。(三)放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四)完善配套支持政策。(五)加快办理审批手续。
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
(一)支持重点专科建设。(二)支持引进和培养人才。(三)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四)支持提升学术地位。(五)支持开展信息化建设。
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
(一)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三)推动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二)切实维护医疗秩序。
2015年6月11日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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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放宽准入:(一)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二)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三)减少运行审批限制。(四)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规范公立医院改制。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五)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六)丰富筹资渠道。(七)优化融资政策。
三、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八)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九)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十)加强业务合作。
四、优化发展环境:(十一)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十二)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十三)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十四)规范收费政策。(十五)完善监管机制。(十六)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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