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在体检中被查出有“乙肝”,张女士被迫辞职。事后,张女士将曾任职的公司诉至海淀法院。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张女士3万元。
今年30岁的张女士原是圆科公司的一名员工。2012年,在公司的一次体检中,张女士被查出乙型肝炎(俗称“乙肝”)。张女士称,她一边抓紧治疗,一边坚持工作,但公司多次责备其工作质量不合格,要求其离职。被迫离职后,张女士起诉向圆科公司索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圆科公司表示,张女士是因其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公司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女士和圆科公司签署了两份文件。一份是圆科公司提供的离职申请,该离职申请显示的离职理由为张女士主动提出离职。另一份文件是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虽然两份文件所显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不一致,但圆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协商一致解除,而提出者是圆科公司,并判令圆科公司向张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法官释法
“乙肝”患者劳动权受保护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入职时要求劳动者自行提供包含乙肝项目的体检报告,或打着福利体检的名义检测乙肝项目,并据此来录用或辞退员工,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中不应检测乙肝项目。同时,《就业促进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即便是乙肝患者,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保护患病职工的合法权益,如确因劳动者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也应本着关爱劳动者的原则,妥善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