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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近半数烟店无“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

2015年06月24日08:07  来源:北京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近半数烟店无“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

  本报讯(记者 孙静)昨日上午,中国控烟协会发布了对北京、上海、陕西、河南、广西五省市507家烟草销售店调查的结果,数据显示,45.2%的烟草销售店有烟草宣传广告。北京有4%的烟草销售店向未成年人售烟,而近半数烟店未摆放“不向未成年人售烟”标识。

  中国控烟协会副会长许桂华介绍,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条就烟草广告做出明确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但控烟协会注意到,近日,正当全国人大准备释法和制定实施细则之时,出现“烟草销售店不属于公共场所”的声音。但如果烟草销售店被排除在公共场所之外,烟草企业就有“空子”可钻,在店内继续做烟草广告。

  调查结果显示,有98.4%的烟草销售店经营多种商品,其中,45.2%的烟草销售店发现烟草广告,上海最多高达79.4%,最低的是河南为16.0%。烟草广告的摆放位置主要在店内墙上、橱窗。

  值得关注的是,烟草广告可能对未成年人带来负面影响。调查发现,有53.6%烟草销售店内摆放有“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的说明或标识,但仍有近半数未摆放说明或标识。22.9%的烟草销售店有未成年人进入,北京最高为32.0%,上海最低为7.5%。调查期间,仅北京、广西均有4%的烟草销售店向未成年人售烟。

  原卫生部副部长、中国控烟协会会长黄洁夫会上表示,调查结果显示,烟草行业仍将烟草销售店作为做烟草广告、推销烟草制品的重要阵地,这与“烟草广告应全面禁止”的规定相悖。据他了解,《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公共场所禁止烟草广告的条例能够出台,是经过多轮博弈的结果。依据法理,讨论烟草销售点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范畴,如同讨论“老虎是不是动物” 的问题一样。

  “但是没有办法,”黄洁夫说,控烟工作仍走在艰难的路上,保障民众健康仍需同烟草利益集团进行博弈。中国要想成为文明国家,必须尊重人权与法治,将人的权利、人的健康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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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蔡熊更、刘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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