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修订后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昨天对外正式公布,其中,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等情况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与2005年印发实施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比,新《预案》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和预案的适用范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了界定,明确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此外,预案调整了分级标准,从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辐射污染和社会影响几方面对事件分级具体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包括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预案还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京华时报记者孙乾
综合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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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包括: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 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