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人社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明确医师在医疗联合体内多点执业,不需办理多点执业手续;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应由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负责处理。
探索备案管理和区域注册
给医师流动更多自主权
《意见》明确,允许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多点执业。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最近连续2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意见》指出,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应简化注册程序,探索实行备案管理和区域注册。对此,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相关人员解释说,医师的注册管理需要注册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传统来讲,医师执业地点是注册在某一家医疗机构,而实行区域注册后,医师可以在某一个区域内的多家医疗机构进行执业。他表示,探索实行备案管理和区域注册,是为了给医师提供更多流动自主权。
《意见》指出,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意见》明确,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获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试行医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即可开展多点执业。
用契约规范权利义务
确保多点执业医疗安全
《意见》明确,多点执业医师要与第一执业地点和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医师与执业的医疗机构在协议中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其中,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意见》要求,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医师多点执业后,应当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时间,保证履行合同和协议,确保各执业地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在特殊情况下,如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紧急医疗救治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多点执业医师不得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责任厘清
执业险可保多个执业点
《意见》明确,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根据《意见》,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形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立医院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