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月13日电(王宇鹏)昨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对医师多点执业的主要条件、注册管理、医疗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无需取得第一执业地点书面同意
《若干意见》明确了医师多点执业的涵义: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对此,《若干意见》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改革创新,探索简化注册审批手续,促进人才流动。其中明确指出,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获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取代了征求意见稿中,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征得其第一执业地点的“书面”同意的内容。
《若干意见》进一步优化了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注册,以促进区域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医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即可开展多点执业试点。
需达到同专业工作满五年等条件
《若干意见》规定了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其中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不因医师多点执业影响其职称晋升
《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医疗机构同意医师多点执业后,应当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
相应地,《若干意见》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规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此外,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合同或协议合理安排在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时间,保证履行合同和协议,确保各执业地点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全面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是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推进。鼓励支持大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坚持强化基层,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要明确政策给予支持和鼓励。
在薪酬方面,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