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人民网健康卫生频道>>新闻要闻

关注老龄化社会的法律问题①:老有所养,靠谁养?

2015年09月02日08:02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老有所养,靠谁养?(鉴政·关注老龄化社会的法律问题①)

  程雪力摄

  我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它正在广泛而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社会生活,特别是围绕老年人产生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比如子女赡养、老人再婚、遗产继承、权益保障等等,亟待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为此,本报推出“关注老龄化社会的法律问题”系列报道。让我们共同关爱老年人,共同关注老年发展问题,为构建更加科学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建言献策。

  ——编 者

  “我也不知道怎么了,为他们辛苦大半辈子,到老了连口热饭都不让我吃。”日前,60多岁的江大爷流着泪说。

  江大爷来自山东东营,有儿有女,都各自成家立业了。本该儿孙满堂享受天伦之乐,江大爷却独自生活在北京市朝阳区某社区,干着社区保安员的活。“早些年为了在哪家养老的问题,儿子女儿闹得不可开交。女儿说自己已经嫁出去了,就没有义务照顾了;儿子以生活困难、儿媳妇不同意等原因,也不同意我进他的家门。”江大爷说。

  自古以来,赡养老人被视为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近年来,党和政府一直强调“老有所养”,可是在现实生活中,类似江大爷这样的老人依旧不在少数,养老领域中“老问题始终存在、新问题不断出现”。老有所养,究竟能依靠谁?

  “我不图你什么,你也别烦我”

  ●依据法律规定,赡养责任是没有任何前提的

  孝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家庭赡养本是一件天经地义、无可厚非的事情,早在宋元明清时期,“父母有不慈儿子不可不孝”就成为世人的普遍信念。即便从经济供养的角度来说,家庭赡养本质上也是一种代际之间的经济转移。父母养育儿女,作为一种回报和反馈,儿女自然有责任和义务赡养父母。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变迁,传统的孝文化日益淡漠,有些子女非但不愿意承担养老义务,反而嫌弃老人,家庭赡养出现“现实危机”。当然,这有一定的客观原因,即由于上学、就业、工作等因素,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父母在,不远游”的古训早被打破,特别是随着农村劳动力的解放,许多青壮年选择外出务工,进而出现了“留守老人”。但是,我们更应该看到,在一些家庭里,赡养逐渐从一种文化转变为一场交易。

  “我不图你什么,你也别来烦我。”有些子女长期以此为借口,将赡养责任推给兄弟姐妹,即便是到了老人患病住院等关键时刻,他们仍以“不要遗产,自然无需担责”为由,拒绝承担必要的照料和费用。

  还有一些家庭是“亲兄弟明算账”,把赡养老人的问题直接转变为一份合约,如“父亲的一切照料及费用由长子负责,母亲随次子生活”“父母的照料各家均摊,每家轮流居住一年”,只要不在合约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子女对父母完全置之不顾。

  实际上,这些都是不正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对于赡养责任,是没有任何前提的。”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梅生说,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即便是不图老人的遗产而作出了“分包赡养”的约定,应尽的责任与义务还是要承担的,否则就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些养老院变成了“养老怨”

  ●养老院必须对其瑕疵护理造成的后果买单

  一边是家庭赡养出现危机,另一边却是社会养老的蓬勃发展。对此,国家积极鼓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可是,把老人推向社会,有些子女觉得这是“甩包袱”的好时机,有些子女仍然觉得“挂不住脸面”。“实际上,子女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这不仅为法律所允许,也为法律所提倡。子女应当从有利于父母的原则出发,而不应拘泥于世俗的光。值得注意的是,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会因为是否去了养老院而转移和改变。”颜梅生说。

  对于社会养老,一方面是子女、老人的个人选择问题,一方面是养老机构的建设问题,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涉及养老机构的纠纷每年都呈上升之势,养老院变成了“养老怨”,使得老人不得不发出“想说爱你不容易”的感慨。

  日前,笔者关注到这样一条新闻:由于自己在外地工作,过某只好将母亲送到一家养老院生活。鉴于过老太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冠心病等,过某与养老院约定为专护,包括上厕所也要有专人陪同。可是前不久,过某突然接到电话,称过老太因患重病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

  经有关部门鉴定,养老院明知过老太患有疾病,明知合同已约定专护,明知如不履行职责,将极可能导致过老太人身损害,却还是让过老太独自进入厕所,甚至在其发病昏倒约23分钟后才被发现,明显是对过老太的死亡存在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养老院必须对其瑕疵护理所造成的后果买单。

  我国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从申报、立项、注册和审批,专业服务人员的配备、考核等相关环节,均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和制度化管理。这就导致部分养老机构出于营利的考虑,只对老人提供基本的吃住保障,养老院设施较为简陋,甚至除了一张床,什么都没有,服务层次较低,难以满足老年人多方面的需求。

下一页
 
分享到:
(责编:许晓华、刘婧婷)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新浪微博帐号登录 QQ帐号登录 人人帐号登录 百度帐号登录 豆瓣帐号登录 天涯帐号登录 淘宝帐号登录 MSN帐号登录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