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价格谈判首批3种药品公布 降幅均超50%

分别用于治疗慢性乙肝和肺癌

2016年05月20日13:54  来源:人民网-健康卫生频道
 

图为首批3种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药品

人民网北京5月20日电 (记者赵敬菡)对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降低广大患者用药负担的重要举措。今日,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公布,包括治疗两种疾病的3种药品,分别是慢性乙肝一线治疗药物替诺福韦酯,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药物埃克替尼和吉非替尼,涉及制药企业分别为葛兰素史克、浙江贝达和阿斯利康。与之前公立医院的采购价格比较,3种谈判药品价格降幅均在50%以上,与周边国家(地区)趋同。

3种药品降价幅度均超50%

慢性乙肝和肺癌患者将获益

首次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开局良好,成效显著。谈判药品价格降幅明显。替诺福韦酯、埃克替尼、吉非替尼3种谈判药品降价幅度分别为67%、54%、55%。

北京地坛医院副院长成军介绍,目前,病毒性肝炎仍是我国重大传染病防治重点之一,疾病负担较重。在我国,慢性乙肝是导致肝硬化、肝癌的主要原因。及时和有效的抗病毒治疗是非常必要的。世界卫生组织和我国最新指南推荐的一线治疗慢性乙肝的口服药物是替诺福韦酯和恩替卡韦。替诺福韦酯对于慢性乙肝患者的治疗适应症广泛,对妊娠期妇女具有很好的安全性,且可用于各种耐药的慢性乙肝患者的治疗。替诺福韦酯属于专利药,谈判之前的月均药品费用约1500元,谈判后的月均药品费用降至490元。

据北京地坛医院肝病中心主任谢雯介绍,2006年的统计显示,我国约有9300万人携带乙肝病毒,其中约有2800万的慢性乙肝患者。“这些患者都应该接受治疗,然而,实际情况是只有10%的人接受了治疗。此次谈判药品是临床一线药品,降价后能够提高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人民群众是最大受益者。”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副院长石远凯介绍,原发性肺癌(简称肺癌)是我国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发生率居恶性肿瘤首位。非小细胞肺癌约占所有肺癌的80%,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近乎半数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存在着肿瘤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敏感突变,而埃克替尼、吉非替尼等替尼类靶向药物可使符合适应症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治疗的精确性提高、生存期延长。埃克替尼谈判之前的月均药品费用约12000元,谈判后的月均药品费用降至约5500元。吉非替尼谈判之前的月均药品费用约15000元,谈判后的月均药品费用降至约7000元。

广东省人民医院肺部肿瘤科主任周清给记者算了一笔账:“2015年我国新发的肺癌病人约70万人,按照80%的比例估算,约56万人为非小细胞肺癌,这其中又有35-50%的患者符合替尼类靶向药物适应症,保守估计也就是20万人。一个病人每年用替尼类药物需要花费15万元,20万人就是300亿元。谈判后的价格降幅达到50%以上,也就是说,单这一种药每年至少节约了150亿元。”此外,周清认为,谈判药品的降价还有望产生联动作用,促使同类功能的竞争药品降价,进一步降低患者负担。

主要针对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

建立了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和监督机制

国家卫计委药政司药品供应管理处副处长蔡丽萍介绍,新医改以来,在构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缺乏市场竞争,价格偏高,建议在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采取统一谈判的方式,把价格降至合理区间,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因此,《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提出分类采购的新思路,要求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药品价格谈判机制。

2015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计生委等16个部委(局)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开展了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试点工作。建立了药品价格谈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织专家全面梳理国内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状况,根据我国重大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治的用药需求,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组织专家充分论证,遴选价格高、疾病负担重、患者受益明显的治疗乙肝、肺癌、多发性骨髓瘤等专利药品作为谈判试点药品。成立谈判小组和监督小组,制定谈判流程和策略,同步建立谈判和监督工作机制。

11月下旬,正式启动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谈判小组先后与乙肝、非小细胞肺癌专利药品相关企业进行了多轮谈判。在此过程中,注重发挥部门政策合力,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谈判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司长郑宏介绍,相关企业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促医改、惠民生,维护人民健康权益,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的重要意义表示理解和支持,以积极的合作态度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与谈判专家充分沟通交流,谈判气氛良好,最终达成共享多赢的谈判结果,谈判药品价格降幅均在50%以上。

为确保谈判过程规范公正,监督小组全过程监督,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自律的原则,充分履行谈判监督职责,谈判全程进行录音录像。

鼓励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药品

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6月底前挂网

此次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军队)采购使用。谈判价格是基于与现行医保政策相衔接的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在2016-2017年的采购周期内,各地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

谈判药品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的集中挂网采购。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在6月底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挂网公布谈判结果。医疗机构结合实际诊疗需求,按照谈判价格,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直接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和社会药店在网上直接采购。鼓励优先采购和使用谈判药品,允许患者凭处方在社会药店购买药品。

为指导地方加快落实谈判结果,尽早让医改成效惠及广大患者和人民群众,近日,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6]19号),要求各地统筹做好谈判药品采购、使用、与医保政策衔接等工作,形成政策合力。

郑宏介绍,在国家谈判之前,全国已有十几个省(区、市)将相关谈判药品先后纳入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障)等医疗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对于已经将谈判药品纳入当地医疗保险合规费用范围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医保制度和支付方式;对于尚未确定相关医疗保险合规费用范围的,及时做好与相关医保政策的衔接,对谈判药品抓紧重点评审,尽快确定不同保障形式医疗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对于确有困难的地区,也可从大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障)起步。

(责编:许心怡、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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