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染病防控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国家卫健委详解
人民网北京12月27日电 (记者乔业琼)今天,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措施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会上,有记者提问,从传染病防控的历史来看,曾经做过传染病法律归类的调整吗?主要依据是什么?
对此,国家卫生健康委疫情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组长梁万年表示,分类管理一直是我国传染病防控的策略,一直实行着动态调整,依法科学管理也一直是我国应对传染性疾病的基本原则,具体将一种传染病划定为法定的或者不列为法定的传染病,列为哪类法定传染病,是综合考虑病原体的特性,疾病的特征、传播速度和范围、对生命健康的危害、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以及人群的免疫水平、卫生健康系统的防控救治能力等因素而做出的决策。
“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例如人类对病原体认识的深入、防控救治能力的提升、人群免疫水平的提升等等,传染病的分类就会做出相应的调整,防控策略和措施也会做出相应的优化调整。”梁万年说。
梁万年表示,这次的调整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基于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国际国内疫情形势和未来走向的综合研判,统筹社会经济发展与疫情防控等依法做出的科学调整。
他说,从法理依据看,当一种传染病可能对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时候,国家可以对公民和社会采取高强度的干预措施。但是当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减弱,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减轻的时候,国家就应该动态调整干预措施的强度,保证传染病的防控因时因势优化调整。
梁万年强调,从我国传染病防控历史和实战经过来看,当面临新发突发传染病时,由于对其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的特征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其传染力、致病力以及是否病原变异特征尚不清晰,为了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自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2005年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2009年甲型H1N1流感,也就是甲流感等新发传染病应对以来,有效的经验做法是在第一时间将其纳入乙类传染病,并且实施甲类传染病管控措施,以快速控制疾病传播。但随着对疾病和病原体流行规律的研究和认识的深入,临床治疗手段、疫苗和药物的研发应用以及有效防控措施经验的积累,曾采取“乙类甲管”的甲型H1N1现在并入了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按照丙类传染病进行监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