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本市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想成为医保定点不用再通过资格审查程序了。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发布《关于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协议管理。这意味着原先对于医保定点的行政审批将改为对其进行协议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初,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对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实行定点管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首先要对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经办机构再与之签订服务协议。2015年,人社部要求各地要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项目,同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
北京市对此提出要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国家和本市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适时公布实行协议管理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医药机构规划布局、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医疗费用支出管理等方面内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关医药机构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评估工作。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评估结果,统筹考虑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服务能力和特色、医疗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签约。
《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取得本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工伤医疗机构资格并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其服务协议继续履行;服务协议期满后,续签服务协议按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规定执行。(记者 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