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在深圳市政府在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5日。条例指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集中交易平台的方式,收取相应费用,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责任,条例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的基础上确立了先行赔付和追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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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平台须要备案
根据条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特区开展相关业务,以及深圳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建立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应当向深圳市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备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与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条例指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先行赔付:消费者通过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支付购买食品费用的;因食品生产经营者故意拖延处理、无理拒绝赔付,或者已经撤场等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的。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后,可以按照约定向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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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督导员可实行查封
政府监督是食品安全监督的重点,条例增设了食品安全总监、督察以及督导员制度,重构了政府食品安全监督机制。食品安全总监组织领导本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筹监督管理措施,并直接对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督察负责协助食品安全总监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为缓解基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不足,条例规定区政府在社区设立食品安全督导员,在食品安全督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履行巡查登记、现场快检、隐患排查等辅助食品安全监督职责。同时,明确在一名及以上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人员的现场带领下,食品安全督导员可以履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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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处罚到责任人
此外,条例还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自我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不仅要处罚企业,更要直接罚到责任人。根据条例,当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时,除依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同时对第一责任人处以处罚金额10%—20%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处以处罚金额5%—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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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打假”终止调查
条例还对职业打假的处理作出规定,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投诉时,发现投诉人存在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应当终止调查,并对投诉人进行规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