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益”声】第二期

网络募捐平台“持证上岗” 个人求助不属慈善公募

2016年09月27日13:28  来源:人民网-健康卫生频道
 

    【编者按】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于9月1日起正式实。这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将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传统美德,激发全社会崇德向善的正能量。该法明确了慈善活动的范围、内容、应遵守的原则、慈善组织的定义及应具备的条件,保障和明确了捐赠人的捐赠权益和捐赠义务,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设立慈善信托,进行慈善服务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和规定,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对慈善组织的促进措施和监督管理职能。该法将每年的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

     首批13家网络募捐平台的“持证上岗”

    本月起施行的《慈善法》提出,互联网将与广播、电视、报刊媒体形式一样,成为开展公开募捐的方式之一。

    日前,民政部公布了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名单,包括“腾讯公益”网络募捐平台、淘宝网、微公益、蚂蚁金服公益平台、轻松筹、中国慈善信息平台、京东公益、基金会中心网、百度慈善捐助平台、公益宝、新华公益服务平台、联劝网、广州市慈善会慈善信息平台,共计13家。

    从求助者、捐赠者和慈善组织三方面来看,网络募捐均有切实的利好作用。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爱平透露,“对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来说,网络募捐平台具有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运营成本低等优势,是整个慈善行业服务链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信息平台,为捐赠者把好“审核关”是一切服务的基础。《慈善法》为此明确了网络平台的相关权责。“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详细】

     慈善活动要守法 对诈捐和骗捐依法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组织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民政部有关位负责人指出,从设立条件、申请程序、终止清算、治理准则,到财产保值增值、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等等,法律都作了规定,为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实现慈善目的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晰了慈善募捐的相关问题,适度放开了公开募捐资格的主体范围,规定和授权规定慈善组织年度慈善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更符合慈善组织多样性的实际。

    “针对慈善领域的骗捐诈捐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位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的,或者捐赠财产用于特定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这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防止“诺而不捐”“诈捐”等。为防止骗捐,《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详细】

    ◆ 个人发布求助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募

    按照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规定,个人救助不在慈善法规制的范围内,慈善法规定,个人可以在媒体上发布求助信息,作为发布方的媒体及其他信息平台应当履行相应责任。

    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制定的《公共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对募捐主体进行必要的身份验证,要记录保存有关信息,要对民政部门履行慈善组织监管职责予以配合;也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对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的监管职责。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公众,这类个人求助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详细】(陈烨菲综合)

(责编:权娟、许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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