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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院将建立安检制度

2020年06月06日08:55 来源: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昨天继续召开,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其进入。二级以上医院设警务室,与医院保卫部门联合办公。医院实行医院内主要通道、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在急诊室、安检口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对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等高风险就诊人员由保卫人员陪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暂停诊疗等。

  《规定》对保护医务人员履职给出了法律依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医院安全秩序,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第二十三条具体列出七条红线,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侮辱、恐吓、威胁、谩骂、推搡和恶意尾随医务人员;殴打、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禁限物品进入医院;非法占用、故意损毁医院财物;在医院内大声喧哗、吵闹,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敲诈勒索,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阻塞通道、聚众滋事等;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违反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明确,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禁限物品进入医院;医院应当为急危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第十八条规定,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其进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国家规定的禁止携带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现携带本市规定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院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规定携带本市规定的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延展

  北京警方将指导、协助医院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 将尽快研究制定医院禁限携带物品名录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昨天下午表决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潘绪宏介绍,近年来,北京警方对侵害医护人员的案件,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2019年以来,先后查处伤医辱医案件111起,刑事拘留20人,行政拘留53人。比如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的民航总医院孙文斌故意杀人案、朝阳医院崔振国持刀伤医案等,警方均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抓获嫌疑人、第一时间审查侦办。2019年以来,共查处涉医扰序人员498人,其中刑事拘留52人,行政拘留446人。

  潘绪宏介绍,下一步,针对广大群众高度关注的入院安检问题,北京警方将指导、协助医院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最大限度防范风险。北京警方将努力协调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和医院,提供必要条件,在全市282家二级以上医院,新建一批统一规范、设施完备的警务室,同步做好既有警务室的升级改造。对于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预防处置。进一步加强涉医违法犯罪打击力度。

  新闻发布会上,市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新闻发言人高小俊介绍,全市有84家三级医院的91个院区已开展了试点安检工作,各医院实施安检的部位主要集中在医院大门口和门诊楼、急诊楼、住院楼门口。

  高小俊介绍,2020年1月21日,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公安局开展安检试点培训,并向三级医院发放了手持安全检查设备。目前,全市有84家三级医院的91个院区已开展了试点安检工作。各医院现有的安检设备以手持式安检仪为主,大部分医院在市里统一配发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又进行了购置补充。另有北京友谊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市昌平区医院,自行配置了安检门。各医院实施安检的部位主要集中在医院大门口和门诊楼、急诊楼、住院楼门口。 文/本报记者 李泽伟

  重点

  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和医院建联席会议制度

  《规定》强化医警联动组织保障,第十条规定,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与公安机关,医院与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第十一条规定,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单位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高风险就诊人员信息、涉医110警情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

  二级以上医院设警务室 与保卫部门联合办公

  《规定》第十三条提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警务室与医院治安保卫部门联合办公。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警务室民警应当加强对医院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开展巡逻、防控、处置工作。对未设立警务室的医院,属地公安派出所和医院治安保卫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落实安全保卫职责。

  三种针对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依法从重处罚的三种情形,实施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他人实施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

  对严重危害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受到行政拘留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共享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规定》明确了医院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采取的措施。第十四条规定,医院应当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引导投诉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医患关系调解部门应当立即派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积极化解纠纷。

  此外,《规定》在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责中,增加处理涉医投诉举报的相关内容。

  对多次无理缠闹等就诊人员 由保卫人员陪诊

  《规定》明确,对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就诊人员,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可以依法对其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保护性医疗措施。

  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或者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发现后应当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风险提示,由医院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直至其离开医院;必要时,可以安排相关医务人员回避诊疗,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预防处置。

  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暂停诊疗

  《规定》明确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的处置措施,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暂停诊疗;医务人员所在科室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报告公安机关,保护医务人员和就诊人员安全。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形消失后,医院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恢复诊疗。

  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医务人员的辱骂、威胁、恐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警示行为人离开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生对医务人员的暴力威胁,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迅速控制违法行为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留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侦查。

  医院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系统,实行医院内主要通道、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医院应当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安检口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和警务室联网,并接入属地公安派出所。医务人员触发一键报警装置,民警和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立即到现场核实情况,果断制止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人带离现场。

  此外,医院应当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及相应器械和装备,对门诊、住院部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 本组文/本报记者 李泽伟

(责编:许晓华、李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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