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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对发热症状购药者停售“四类药品”

2021年10月25日09:45 来源: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福义在发布会上表示,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本市进一步升级药店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充分发挥药店前沿“哨点”作用。本市对进入药店有发热症状的购药人员,停止销售“四类药品”,引导至发热门诊就医。

“四类药品”包括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类药品。“四类药品”的功能主治主要针对发热、咳嗽、乏力等,这些症状和新冠肺炎病毒引起的初期症状相似。市药监局已督促指导全市药店在店面张贴“新冠肺炎11种症状及附近发热门诊地址”提示,引导出现相关症状人员及时到发热门诊就医。

王福义还提到,本市还全面加强购买“四类药品”信息登记、上报、回访的闭环管理。10月1日至今,全市药店共登记、上报“四类药品”购药信息79万余条,监测体温超过37.3℃人员3000余人次。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全市药店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做好销售实名登记,确保登记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可追溯,并及时向区政府指定的疫情防控部门上报信息。各区市场监管、医疗防疫、社区防控等各部门协作配合,确保购药信息登记、上报、回访实现闭环管理。

本市还进一步梳理“四类药品”清单,全面指导药店销售工作。市药监局下发含小柴胡颗粒、秋梨润肺膏、炎可宁片等645种“四类药品”参考目录,要求全市药店根据实际经营品种情况,建立“四类药品”店内销售清单,施行“一店一清单”,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确保每名店员熟悉目录、熟知清单、熟练登记和上报信息。

王福义表示,本市加强督导检查和稽查执法力度,对违规药店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各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对辖区药店逐一清查,特别是要认真核对检查药品购销记录,防止药店瞒报、漏报。对检查中发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停业整改;对“四类药品”销售信息不登记或登记不全、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责编:乔业琼、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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