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椎病入职业病,不妨“摸着石头过河”
戴先任(职员)
要将颈椎病等疾病列入职业病,首先应迈过“认定难”这道关,在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行。
近日,一则“颈椎病或将纳入法定职业病”的新闻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据新京报报道,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颈椎病、肩周炎、腰背痛、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等疾病,已被列为劳动者个人应当预防的疾病。中国疾控中心职业卫生所副所长孙新称,这些虽然目前并未列入职业病范畴,但都是与职业活动有关的工作相关疾病,今后有可能也被列入职业病相关目录。
现行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是2013年调整修订的,主要包括10大类132种职业病,并不包括肌肉骨骼损伤类疾病。而在工作方式发生改变的情境下,对职业病分类与目录加以调整和扩容,让其跟上现代上班族的需求,也成了很多人的呼声。
在此情境下,颈椎病或将列入职业病,无疑切中了众多上班族的痛点:“10个上班族,9个颈椎痛。”考虑到越来越多办公室白领、教师这些文职,还有驾驶员等一般意义上的蓝领,都成了颈椎疾病的高发人群。鉴于“精准”认定职业病有助于预防,未来若将颈椎病等纳入职业病,显然能引导用人单位更好地关注劳动者健康。
纳入是大趋势,但需要注意的是,像颈椎病、肩周炎等疾病虽与长时间固定体位作业有很大关联,但现代人许多不良生活习惯也可能导致这些疾病,如近年来长时间玩手机的“低头族”越来越多,或者坐姿不对,这都可能导致颈椎病等疾病。
如果简单将颈椎病等疾病纳入职业病范畴,将可能大大增加用人单位压力,且用人单位可能要为员工自身的不良生活习惯埋单,成了“冤大头”。考虑到当下的劳资博弈格局,压力向资方转嫁,很可能使得对颈椎病的职业病认定虚置,削弱其可操作性。
鉴于此,要将颈椎病等疾病列入职业病,首先应迈过“认定难”这道关,在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行。
具体而言,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劳资双方的举证责任加以明晰;非但如此,还要通过可能的医学技术甄别手段和对“颈椎病与工作的相关度”的精确辨析(包括将企业劳动强度作为参考因素),尽可能实现“应认尽认”、不该认定的不给企业随意转嫁负担。
总而言之,就是经过科学论证、条件成熟之后,再具体实施,这样才能让由此带来的“增加权益”真正装进劳动者“兜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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