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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安全用药知多少

2019年03月08日08:43 来源:中国医药报

妊娠期妇女用药安全直接关系着胎儿的健康,因此在选择治疗药物时需特别谨慎,以免药物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

妊娠期药动学特点

药物的吸收 妊娠期妇女胃肠活动减弱,胃酸分泌减少,口服药物吸收减慢,达峰时间滞后,生物利用度下降。早孕呕吐也是影响药物吸收的原因,一般应采取注射给药。

药物的分布 妊娠期妇女体重平均增长10~20kg,血浆容积增加约50%,体液总量和细胞外液也都有所增加,故妊娠期药物分布容积明显增加。

药物的代谢 妊娠期由于激素分泌改变,药物的代谢也会受到影响。

药物的排泄 妊娠期肾血流量、肾小球滤过率和肌酐清除率均有所增加,导致药物经肾脏的消除加快,这对主要经肾脏排泄的药物或活性代谢产物有重要意义。

药物对胎儿的影响

妊娠早期是胚胎器官和脏器的分化时期,最易受外来药物的影响。受精后3周至3个月,如受到药物影响,可能产生功能或形态上的异常,造成胎儿畸形。如雌激素、孕激素、雄激素可引起胎儿性发育异常;沙利度胺可引起胎儿肢体、耳、内脏畸形;氮芥类药物可引起泌尿生殖系统异常,造成胎儿指趾畸形;叶酸拮抗剂可导致胎儿颅面部畸形、腭裂等。

在胎儿形成期,如妊娠5个月后服用四环素,可使胎儿牙齿黄染,牙釉质发育不全,造成骨生长障碍。

妊娠期妇女服用镇静、安定、麻醉、止痛、抗组胺药或其他抑制中枢神经的药物,可抑制胎儿神经的活动,甚至影响大脑发育。妊娠后期使用抗凝药华法林、大剂量苯巴比妥或长期服用阿司匹林,可导致胎儿严重出血,甚至死胎;使用抗疟药、磺胺药、解热镇痛药等,对红细胞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者可引起溶血;分娩前应用氯霉素,可导致灰婴综合征和新生儿循环系统障碍。

药物妊娠毒性分级

A级 在有对照组的早期妊娠妇女中,并未显示对胎儿有危险;在中、晚期妊娠中亦无危险的证据,可能对胎儿的伤害极小。如正常剂量的脂溶性维生素A和维生素D、各种水溶性维生素、氯化钾、枸橼酸钾等。

B级 在动物生殖试验中,并未显示对胎儿有危险,但显示有副反应;而在早孕妇女的对照组中,并不能确定其不良反应。如阿昔洛韦、阿莫西林、青霉素、氨苄西林-舒巴坦等,降糖药二甲双胍、阿卡波糖、门冬胰岛素,解热镇痛药对乙酰胺基酚,消化系统用药法莫替丁、雷尼替丁、泮托拉唑均属B级。

C级 在动物研究中证实对胎儿有不良反应(致畸或使胚胎致死或其他),但在妇女中无对照组或在妇女和动物研究中没有可利用的资料,药物仅在权衡对胎儿的利大于弊时给予。如奥司他韦、更昔洛韦等抗病毒药,阿米卡星、咪康唑、氯霉素等抗菌药物,瑞格列奈等降糖药,多潘立酮等消化系统用药,美托洛尔等降压药均属此类。

D级 对人类胎儿的危险有肯定的证据,仅在对孕妇肯定有利时,方予应用。妥布霉素、伏立康唑、美托洛尔在妊娠中晚期使用时属此类。

X级 动物或人的研究中已证实可导致胎儿异常,或基于人类的经验知其对胎儿有危害,对人或对两者均有害,而且该药物对孕妇的弊明显大于利。已妊娠或将妊娠的妇女禁用该药。如抗病毒药利巴韦林,调脂药洛伐他汀、辛伐他汀、氟伐他汀、阿托伐他汀、瑞舒伐他汀等,激素类药物非那雄胺、炔诺酮、缩宫素、米非司酮、戈舍瑞林,以及沙利度胺、华法林、甲氨蝶呤、米索前列醇、前列腺素E1、碘甘油等均属此类。

妊娠期用药原则

妊娠期妇女用药应遵循七项原则,即已肯定的致畸药物禁止使用;用药必须有明确的指征和适应证;用药必须注意孕周,严格掌握剂量、持续时间;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应尽量不用或少用;当两种以上的药物有相同或相似的疗效时,首先考虑选用对胎儿危害较小的药物;禁止在孕期用试验性用药,包括妊娠试验用药;能单独用药就避免联合用药,能用结论比较肯定的药物就不用比较新的药。

[摘自《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第四版)》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

(责编:李轶群、许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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