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是否可对医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于两个月前产下一名女婴后,多次要求医院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可医院却一再推诿、拖延,原因是我在住院期间,对该医院进行过投诉,致使其文明单位的评选工作大受影响。
我想通过诉讼解决,但有人提出医院并非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被告。请问:我究竟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读者 王晓芳
王晓芳读者:
你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医院可以成为适格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四)项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而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第2条第(一)项也指出:“各地要坚决落实由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
上述法律法规明确了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权利义务,作为医疗保健机构,既不能滥用职权,不予办理,也不能渎职,不履行形式审查职责,对出生信息乱加填写。
不管医院基于什么理由,拒绝向你出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都意味着对你权利的侵犯,决定了你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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