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收药”广告泛滥这种交易有何风险
正定县赵先生咨询:我在省会一些医院的厕所里,经常看到一些“高价收药”的小广告,都留有联系电话,甚至微信号、QQ号,而在我加入的一些以全国各地中老年人为主的微信群、QQ群里,也经常有人发“高价收药”小广告,尤其是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及糖尿病等慢性病的医保药物很受追捧。药贩子在群里很是活跃,还经常发交易成功的截屏给大家看,时不时发个红包吸引大家的关注。据药贩子讲,这些药一般都是需要医生开处方才能买到的医保药物,有的人则利用自己或者亲戚朋友的社保身份,骗取医生开药,再将药物出售给药贩子牟利;而药贩子则将购入的药物再倒卖出去牟取暴利,我想了解的是,药贩子如此明目张胆,难道不违法吗?那些骗取医生开出医保药物后再将药物卖给药贩子的人,是否应受到处罚?
法律帮办: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才可从事药品批发、零售业务,否则将被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由此可知,“药贩子”高价回收药品再倒卖给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非法经营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转卖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当利益,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对该个人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将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药品转卖给药贩子牟利的人,不仅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涉案达到一定数额,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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