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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监督  保障食药安全

2018年02月05日09:17 来源:中国医药报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引起业内广泛关注。我国目前公益诉讼情况如何?加大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力度对于保障公众利益、促进大众健康有何积极作用?本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专家对有关法律和政策进展进行解读和展望。

试点探索 修法完善

早在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提出了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2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刘艺介绍,截至2017年6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1226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053件,其中办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7903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1150件,覆盖所有授权领域和诉讼类型,公益保护成效显著,符合试点工作预期。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上述两部法律,这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徐卉认为,食药领域进行的民事公益诉讼,在解决因消费者众多而造成的利益分散化、无法及时获得诉求代言,以及有效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等问题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仅有民事公益诉讼是远远不够的。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行政公益诉讼范围扩展到食药领域,使公益诉讼这一制度真正成为“法律民生工程”。

依照国情 独特选择

在刘艺看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与其说是打破了现行权力体系的平衡,不如说是增设了一种通过法律监督权和审判权协调配合来制衡行政权的机制。检察机关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进行监督,不同于行政体系内部的监察监督,也不同于具有政治属性的人大监督,而是常态化的、具体个案式的监督。应该说,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机关监督机关的司法监督方式,是司法治理建设中一次里程碑式的进步。相较于社会组织、公民而言,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更敢于主张其诉求,而且可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力,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从而提高司法治理效率。

徐卉认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弥补了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缺位,强化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检察机关可以运用检察建议、诉前程序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增强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主动性,大大彰显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刘艺也表示,建立公益司法保护机制,可改变我国行政诉讼欠缺客观诉讼功能、公益保护主体缺位的现状,有起诉权作后盾的诉前程序能够发挥一定的监督功效。

检察机关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既能够防止滥诉的风险,还可以在能动司法背景下积极主动探索实践经验。刘艺表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或者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来保护公益。但无论检察机关采取哪种诉讼类型,都应站准法律监督立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本质上不是公益救济,而是法律秩序的修复与整合。其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不应刻意追求案件数量,而应集中精力办理人民群众关注、社会影响大的大案要案,真正发挥司法权保护公益和维护法制统一的功效。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也为食药领域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加大力度 适逢其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认为,2017年7月以来,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成果显著,但在关涉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似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办案件数量与该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高发的现实不相吻合。因此,此时强调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可谓适逢其时。

在关注度较高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加大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力度,一方面可以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经营,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另一方面也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徐卉认为,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的实践中,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注重与其他组织如消费者保护组织、公益律师队伍等展开协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如此,检察机关既能够监督和督促行政机关积极作为,又能够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性,最终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共同保护公共利益。

我们有理由期待,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工作能够在未来取得实质性进展,为食药安全助力,为“健康中国”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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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一般来说,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按照适用的诉讼法或被诉对象的不同,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的活动。对于前述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向法院起诉的活动。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必须经过诉前程序(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通常能够使大多数的行政机关履职,此时检察机关不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实习记者 李晓燕)

(责编:聂丛笑、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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