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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发布 用示范“升级版”提升创建品质

2017年12月29日08:22 来源:中国医药报

12月25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修订版)》(以下简称“新修订《标准》”)。新修订《标准》围绕党政同责、问题导向、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基本原则进行修订。同时,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省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

依照新修订《标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涉及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党政同责落实到位、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严格实施过程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共7方面48条,分为否决项5项、关键项19项、基本项22项、鼓励项9项,以及单设加分项1项。

新修订《标准》将依法应查办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率达到100%,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率达到100%,应公开的监督执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率达到100%;出台并实施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的相关文件,地区、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等5项纳入否决项。将加强智慧监管,运用大数据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有力;本地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等19项纳入关键项。将肉类、蔬菜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加大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力度;加大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食品安全治理力度等22项纳入基本项。将执行更严格的标准;鼓励积极开展“学生营养改善行动”;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等9项纳入鼓励项。将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部署,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农药兽药残留综合治理和耕地污染源头治理试点,取得阶段性效果列为单设加分项。

新修订《标准》明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分值按百分制设置。关键项加基本项的合计分值为100分,关键项分值≥50分,基本项分值≤50分。鼓励项为加分项,分值≤16分。关键项的最低单项分值>基本项和鼓励项的最高单项分值。具体分值由各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上述原则在本省(区、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中设置。此外,对完成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部署的专项试点任务的,每项单独加2分。依据所在省(区、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进行评价后,如果创建城市没有被否决的情形,关键项单项得分率≥60%,总得分≥90分,视为达到标准要求。(记者安慧娟)

(责编:李轶群、聂丛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