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养老机构可设医院 还可纳入医保定点【2】
杨洋
独生子女照料老人可“开绿灯”
昨日上午,《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相比一审稿,修订草案针对老年人面临的一些突出的家庭和社会问题都增加了相应的条款规定。
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居委会可通报子女单位督促履行
在此次的修订草案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有关法律,对家庭赡养与扶养作重新梳理和补充完善。为使条例更有可操作性,针对实践中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行为,完善有关单位批评教育督促的职责规定。
修订草案的第十七条中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养义务,应当教育督促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根据老年人的要求,可以向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调解纠纷,联系志愿服务,向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并指引和帮助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对老年人赡养、扶养义务的,其所在单位、老年人组织或者民政部门应当教育和督促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帮助老年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
单位应为子女照料“行方便”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内容。根据省人大内司委的意见,考虑到独生子女父母逐步进入老年人行列,为进一步缓解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压力,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二十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所在单位应当对其护理照料父母给予照顾。”
同时,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生活保障、医疗服务、养老服务、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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