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自下月十二日起实施——
保险业健康发展再迎新规
本报记者 王俊岭
保险保障基金是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日前,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新版《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旨在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相比于2008年版的监管内容,新版《办法》在大量数据测算和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作出多方面修订。
《办法》修改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将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固定费率制调整为风险导向费率制,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银保监会提出方案,商有关部门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调整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上限,将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的暂停缴纳上限分别由占公司总资产的6%、1%调整为占行业总资产的6%、1%。
同时,《办法》明确了保险保障基金相关财务要求。要求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险保障基金各自作为独立会计主体进行核算,严格分离;延续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等规定;进一步允许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可相互拆借,具体拆借期限、利率及适用原则报经银保监会批准后施行。
《办法》还优化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丰富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情形,赋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的拟定”的权利等。在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定方面,《办法》界定了保单利益的范围;明确了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同样的救助规定等。在加强保险保障基金相关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保险公司被处置并使用保险保障基金时,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负有报告、说明、配合有关工作等应尽义务,如上述人员未履行相关义务,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对未及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公司及人员,赋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进行公示的权利。
“发布实施《办法》是银保监会为更好地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研究确定新的费率标准,进一步发挥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健、高质量发展。”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