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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新定义发布 新增3种重疾

2020年11月06日07:13 来源:新华社

经过两年多的反复论证和修改,备受业内关注的重疾险新定义终于正式公布。昨日11月5日,中国保险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正式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与此同时,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了《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

重疾险新定义在原有重疾定义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同时,对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重疾病种进行科学分级,新增了对应的3种轻度疾病的定义,扩展了保障范围。

根据最新医学实践,科学划分疾病等级,合理区分重度疾病与轻度疾病,使赔付更加精准合理,是本次修订工作的一个重要突破。

聚焦

修订内容包括三大方面,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

据了解,优化分类,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是本次重疾险新定义的主要内容。

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保险业协会表示,通过科学分级,一方面充分适应了医学诊疗技术发展,将部分过去属于重症疾病,但目前诊疗费用较低、预后良好的疾病明确为轻症疾病,使赔付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另一方面,也适应重大疾病保险市场发展实际,对目前市场较为普遍的轻症疾病制定明确的行业标准,规范市场行为。

同时,增加病种数量,适度扩展保障范围。基于重大疾病评估模型,量化评估重大程度,并结合定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适度扩展保障范围。

其次,本次重疾险新定义还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优化定义内涵。根据最新医学进展,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4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定义。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变更使重疾险新定义的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在原有重疾定义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同时,对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重疾病种进行科学分级,新增了对应的3种轻度疾病的定义,扩展了保障范围。

第三,赔付条件更为合理。根据最新医学实践,放宽了部分定义条目赔付条件,如对“心脏瓣膜手术”,取消了原定义规定的必须“实施了开胸”这一限定条件,代之以“实施切开心脏”,切实提升了消费者的保障权益。

影响

在相同保障责任的前提下,重疾险产品价格略有下降

中国精算师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影响重疾险产品价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保障责任、利率、费用率、重疾发生率等,不同产品对各种因素的敏感性不同,重疾发生率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次重疾表修订会影响未来新产品的重疾发生率,在曲线形态和发生率水平上较旧规范均发生了一定变化。

从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本次2020版重疾表特别对风险边际进行了科学优化。从价格上看,对于主流重疾险产品,如果在相同保障责任的前提下,重疾险产品价格略有下降,对于定期重疾险产品,部分年龄段的价格会有明显下降。总体上来看,重疾险新定义使重疾险产品价格更加科学合理。

中国精算师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在银保监会的指导下开展三大方面工作: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多种方式展开宣传,将项目成果向行业内外进行宣讲展示;利用重疾表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发挥专业平台作用,探索建立重疾表动态分析及调整工作机制,更好地服务于健康保险的发展。

实行

重疾险已提供超过3000款产品,将于明年1月底完成新旧替换

数据统计,仅2007年至2018年这11年来,重大疾病保险已经为消费者提供了超过3000款产品,累计承保近2亿人次,累计赔付约180万人次,赔付金额超过1000亿元。目前,重疾险在健康险业务总保费中占比近60%。

而重疾险新定义实施后,监管也对新旧产品的过渡设置了期限。重疾险新定义的过渡期设置到2021年1月31日,也就意味着从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保险公司要做好产品衔接工作和客户服务工作,过渡期结束后,保险公司不得继续销售基于旧规范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本组文/本报记者 蔺丽爽

解答

关于甲状腺癌

此次修订没有剔除甲状腺癌,而是将它根据疾病严重程度进行了分级,并按照轻重程度进行分级赔付。

根据最新医学实践,科学划分疾病等级,合理区分重度疾病与轻度疾病,使赔付更加精准合理,是本次修订工作的一个重要突破。在旧规范中属于除外责任不予赔付的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本次也是依据上述分级原则,纳入了新规范“恶性肿瘤——轻度”,如包括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TNM分期为T1N0M0的前列腺癌等疾病。从这一角度来说,对消费者的保障更加全面了。

关于轻症赔付比例上限

新规范中对所含三种轻度疾病保险金额比例所作的要求,是重大疾病分级体系的重要内容,目的是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诊疗费用支出和预后的不同,科学合理地设置赔付标准。根据各界意见反馈及保险行业承保理赔数据测算,该三种轻度疾病保险金额比例上限确定为30%。保险公司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新增新规范外的轻度疾病,相应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公司自行合理设定。

关于原位癌

首先,在旧规范中,恶性肿瘤并不包含原位癌。本次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恶性肿瘤的概念和范围,在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的基础上,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标准,使定义更加准确规范。而原位癌不属于ICD-O-3肿瘤形态学标准中规定的恶性肿瘤,同时我们也深入研究并参考了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验(均对原位癌作了除外),因此本次修订暂不纳入原位癌。但是,各保险公司可在新规范规定病种的基础上,在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责任,以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险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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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许晓华、李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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