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婴幼儿食品监管
12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版正式施行。《条例》坚持“四个最严”要求,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生产加工过程、销售、贮存、运输、消费等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做出了严格规定,首次确立“双罚制”,并对婴幼儿食品等特殊食品加强监管。
《条例》首次确立“双罚制”,增设“处罚到人制度”,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年度从单位所获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针对包含婴幼儿食品在内的特殊食品,《条例》从监管方面做出了更严格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十七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对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多项细则,为从幼到老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将有助于婴幼儿奶粉市场监管,促进相关行业发展。
针对食品虚假宣传问题,《条例》规定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
此外,《条例》对公众关切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网络食品交易、进口食品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坚持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最严格监管和最严谨标准,夯实企业责任,震慑违法行为,全方位保障食品安全。(记者 王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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