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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扩围实施政策座谈会举办

2019年11月04日11:05 来源:人民网-人民健康网

11月2日下午,在由中国医药物资协会研究院政策研究所主办的“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扩围实施政策座谈会”上,业内专家、学者就4+7余量市场和4+7品种医保支付标准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根据参会药企的反馈,一些公立医院在参与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的过程中,报出的采购量偏向于保守,个别4+7品种还拥有除公立医院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总的来看,余量市场的空间仍然可观。

对于余量市场的安排,根据9月3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在1-3年的时间内,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平台可以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但是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药品集中采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华中科技大学教授陈昊在会议现场表示,4+7全国扩围,一定程度上拉平了地区差距,切实降低了药价,减轻了医保基金负担,销售过程中的灰色空间也大幅减少。对于余量市场,陈昊提出,剩余市场的品种选择需要有一定的原则,一是临床需求;二是价格形成机制;三是供应保障的可持续性。

另一位参会企业代表表示,符合临床需求的药品一定是质量可靠、价格适宜、高性价比的药品。按照国家的文件,余量市场应该交给价格适宜的产品。基于契约精神,对于中选企业的中选量要保证完成;对于余量市场,要保证中选企业和非中选企业的公平竞争,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基础上,在保证质量和供应的前提下,希望采购方能够选择价格低廉的药品,以节省医保资金减少患者负担。

宣武医院药学部主任张兰表示,政策安排之所以会保留30%的采购余量,就是给政策的实行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

参会企业代表纷纷表示,根据4+7扩围的原则,各省份都是被药企选择,在余量市场,各省医保部门和患者理应有自主选择权。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牛正乾说,各地现状差异较大,一刀切不可取,国家带量采购政策中有“余量市场份额”的规定正是考虑了市场需求的多元性和不平衡性,给医院、医生、患者适度的自由选择权,不过自由选择权怎么去用是关键。

牛正乾进一步指出,余量市场份额的分配应遵循市场机制,高性价比应该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供应的可持续性也非常重要。患者的健康保障,就药品而言,首先是要有药,其次是有高性价比的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企业的药品完全没有利润的时候,药品可及性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政策的安排既要考虑降价的普惠性又要考虑药品供应的可持续性,应充分尊重市场。理论上无论是医生还是患者都希望选择高性价比的药品,在有了一致性评价的衡量尺度下,过一致性评价与原研药质量一致的低价药品,无疑是具有较高性价比的。

战略支援部队特色医学中心(原解放军第306医院)主任常李荣明确表示,4+7全国扩围的余量市场应该是留给既通过一致性评价,价格又低的企业。

对于余量市场的处理,中国药促会医药政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军帅在会上补充说,余量市场的问题实际是患者选择的问题,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患者如何选择,政策如何引导患者选择。

当天的会议,除了探讨4+7全国扩围余量市场的问题外,多位专家、学者还就医保支付的标准问题表达了各自的观点。

刘军帅认为患者对于药品的选择不是价格问题而是付费问题,是医保支付价格的问题,患者的药品选择与使用会受医保报销标准的引导。比如青岛市的医保数据显示,一款药品在默认质量一致的前提下,医保部门出于节省医保资金的考虑,以最低价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后,质量一致的国产药品占据近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在药品质量一致的前提之下,医保部门需要考虑成本管理,医保部门可以尽可能多的引入药品,但是可以用最低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就医保支付标准,2019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和9月3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两份文件,均明确探索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

意见规定,"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节余留用。"

对此,有企业代表指出,既然仿制药已经通过了一致性评价,再给原研药保留单独的支付标准,显然有失公平,医保基金讲求共济、公平,各地方应该尽快的制定同一药品通用名下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企业代表也呼吁地方政府在政策落地和完善的过程中,考虑医保资金、患者负担等因素。

(责编:崔元苑、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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