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已赔偿医疗费用能否再要求医保报销
5个月前,我被邱某驾驶的小车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则无需承担事故责任。通过双方协商,邱某赔偿了我包括医疗费用在内的全部损失。
近日,我以自己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按量缴纳相关费用,有权同时获得来自不同渠道的赔偿为由,要求另行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医疗费用,但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绝。理由是,在因侵权导致伤害的情况下,只要侵权人已作出赔偿,受害人便无权要求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医疗费用,即我无权获得双重赔偿。
请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说法对吗?
读者 姚莲虹
姚莲虹读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说法是正确的,即你无权同时获得来自侵权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双重赔偿。
一方面,从民事赔偿原则上看,侵权人赔偿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能同时并存。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和侵权人赔偿医疗费用,是对医疗费用不同渠道、不同性质的处理,但这并不等于两者可以重叠、可以交叉。因为就侵权损害赔偿而言,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受害人的人身损失分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而医疗费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其赔偿应当遵循损失填平原则,即将受害人的损失全面填补,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使受害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本案中,既然你从侵权人邱某处获得了全部的医疗费用赔偿,表明你已经不存在医疗费用损失,如果仍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医疗费用,无疑会使你得到了超出财产损失之外的费用,从而违反了损失填平原则。
另一方面,从现有法律规定上看,你的请求为法律所禁止。社会保险法第30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国家设立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患病时能得到应有的医疗救治,并不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如果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不仅会使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益受损,还会降低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引发侵害他人却不必由自己买单的道德风险,因此决定了只要是“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就不能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即使已经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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