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黑名单”不适合国情
旅加学者 陶短房
每当严重的“医闹”和伤医事件出现,就会有人提议引入“患者黑名单”制度,即对有“前科”的患者,医生有权拒绝医治。我认为,这一想法有“热点推动情绪”之嫌。如果人们看到的不是暴力伤医,而是“急救费无人垫付医院将伤者拒之门外”等报道,可以想象,提议立法强制医院无条件收治患者的观点,必然会占上风。
从国际上看,这两种观点都有先行者。加拿大、英国等有类似的“患者黑名单”制度,一旦上了“黑名单”,医生的确有权拒诊;“医院无条件先行收治”的法律已在美国实行多年。但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未必适合我国。因为这两种法律规范,都有其特殊的存在环境,而非“国际惯例”。
加拿大、英国等实行福利医疗和层级医疗,医药费由国家医保承担,医院除急诊外不接门诊。所谓“患者黑名单”主要针对的既非“医闹”,也非欠费者,而是预约后屡屡爽约的人。他们不仅会浪费公共资源,也侵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在这些国家,“患者黑名单”实质是个人信用系统的一部分,上了“黑名单”不但会被预约医疗体系拒诊,还会影响求职、申请贷款等一切和诚信、公共资源有关的领域。但“患者黑名单”不影响人道主义义务,因为急诊无需预约。
美国的“无条件先行收治”立法,正式名称为《紧急医疗和积极救助法》。这条法案要求医院急诊和救护部门必须为需要接受急救的任何患者无条件先行提供服务,不论其是否具有公民身份、法律地位及支付能力。由于美国实行的不是全民免费医保,一些自身无支付能力,又没有相应商业医保者常常有意无意拖、逃诊费,给医疗机构带来了沉重压力。“无条件先行收治”立法的实质是将急救部分从整个医疗体系中切割出来,“自成一统”,急救部门无条件收治,由联邦财政在必要时埋单。
两种制度虽然“殊途”,但却“同归”,即通过将全部或部分的医患付费关系,转移到医疗机构与政府之间,让医患间再无诊费方面的纠葛。我国民法准则里有 一条“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若套用到医患关系中,就是无论“患者黑名单”或“先行救助义务”,实现的前提都是由政府提供“救济”。在美国,政府“救济”提供给了急救部门;在加拿大,政府“救济”提供给了患者,保证上了“黑名单”的患者在生命受到威胁时也不会呼救无门。若没有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救济”保障,只依靠“患者黑名单”来保障医生安全并非上策。防范伤医事件,必须要从医患矛盾的根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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