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让网络盲盒成为“网坑盲盒”
李英锋
“19.9元用上华为手机”“开盒必中苹果产品”“9.9元搏一搏,单车变摩托”……当前,盲盒产品在年轻人中风靡,网络盲盒App多种多样。媒体调查发现,部分网络盲盒应用暗藏玄机,引发诱导消费、虚标价格、产品造假等纠纷,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盲盒本来是一种新兴市场业态,却被一些商家当成了失信、违法行为的遮羞布。一些商家利用盲盒“盲销”的特点,利用盲盒销售的信息差带来的交易优势,施展暗箱操作的手法,大做虚假宣传、虚标价格、销售假劣商品或不对板商品、制定不公平售后规则等文章,给消费者挖坑,暗算消费者,也搅乱了盲盒市场的生态,拉低了盲盒市场的诚信度。
实际上,商家利用网络盲盒对消费者的每一次“暗算”,都为自己积累了一份法律责任,埋下了一份法律风险。真实合法是营销的法律底线,盲盒营销和其他传统营销方式一样,同样应该恪守这条底线。
商家借助盲盒的掩盖销售假劣产品、三无产品或其他不合格产品、违禁品,其违法性质、后果与“明售”相同。在网络盲盒销售活动中,如商家通过软件后台人为控制相关盲盒商品的抽出率或中奖率,使真实抽出率或中奖率远低于商家宣称的抽出率或中奖率,轻则构成违法促销,重则构成虚假广告罪或诈骗罪。
多款盲盒App的相关协议包含盲盒商品“原则上不予退换”“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一旦开启,无法退款”等内容,具有霸王条款的典型印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网售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的例外商品并未明确包含盲盒商品。最高法《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消费者拆封盲盒后,发现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或不符合商家的营销宣传、承诺的,完全可以要求商家履行退货义务。网络盲盒商家利用格式条款或通知、声明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退货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具备了违法格式合同的特征,没有法律效力。
不能让网络盲盒成为“网坑盲盒”,不能让网络盲盒成为监管盲区。目前,上海等少数地方通过出台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等方式,对盲盒经营的禁区、抽取规格、价格体系、售后保障等事项进行了机制性规范探索,在全国层面,尚无统一的盲盒监管规则。立法部门、监管部门很有必要针对盲盒营销的新业态通过修法、出台相关细则、法律解释等方式,参照对有奖销售行为的监管规则,尽快制定盲盒营销监管规则,明确盲盒营销的适用范围、方式类型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划出盲盒营销的底线,拉出盲盒营销的正、负面清单,明确经营者违法营销的法律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督职责。
在此基础上,监管部门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以消费者投诉的问题为导向,丰富监管手段,强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能,消除监管死角死面,倒逼商家增强诚信意识、守法意识,恪守法律底线。做好这些工作,才能规范盲盒营销行为,消除盲盒营销侵权点,为消费者营造诚信、透明、公平的盲盒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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