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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可期的制度设计赋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李丹青

2021年03月23日08:29 来源:《工人日报》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引发各界持续关注和讨论。

  所谓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不同于为养老存钱,指的是个人为养老投资,通过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等金融产品,建立起个人养老金。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三支柱”。除了体现个人责任的第三支柱,还有政府主导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即人们常说的养老金;用人单位主导的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健全,覆盖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近10亿人。如此背景下,为何还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实际上,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功能定位犹如它的名字一样,“保基本”。当前,我国退休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基本养老保险,但退休金占退休前工资比例的平均不超过45%,保障水平相较于退休前的工资收入有不小的差距。

  要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确保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降低,仅有基本养老保险有时并不足够,还需要企业(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来提高养老待遇。考虑到老龄化、社保政策调整使得第一支柱承压加大,而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发展缓慢,推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实属必须。

  事实上,从“以房养老”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我国在构筑第三支柱养老保障方面已有尝试和探索。

  具体来看,“以房养老”是将房产抵押给保险机构后老人可继续居住,并按月从保险公司处领养老金;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可在税前扣除保费,等到退休后领取这部分养老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政策设计的初衷,参加这些计划有利于增加个人养老积累、拓展保险业务、缓解养老资金压力,对投保人、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而言,可谓“三赢”。

  然而,从市场效果来看,这两类产品似乎都面临着前景看好、推进困难不小的尴尬——较早开展“以房养老”试点的保险公司,5年间承保不足200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上海、福建和江苏苏州试点两年后,累计参保人数为4.76万人。

  如此“叫好不叫座”,很大程度上在于试点政策的吸引力不足,推出的养老产品未能告知明确的回报等,还有人担心“投资跑不赢CPI”,进而没有参加的热情和动力。

  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本质是个人利用金融手段增加养老资本积累的一种方式。目前,市场上养老类金融产品繁多,哪些属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仍需进一步界定和明确。

  尤为重要的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面受众较广,因而在顶层制度设计时应通盘考虑、统筹兼顾,既要有激励性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又要有可预期的投资回报。只有当制度基本健全、政策足够优惠、未来可以预期时,个人才能减少后顾之忧,愿意为养老投资。

  此外,鼓励发展个人养老金,还要转变人们固有的养老观念。从国家一手包办到有前瞻性地主动规划养老,从储蓄养老到投资养老,不是朝夕之间就能完成的事情,需要方方面面的统筹推进、齐心协力,也需要循序渐进,科学、精准施策。

(责编:崔元苑、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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