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家庭教育走出“家事”范畴
木须虫
家庭教育法草案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草案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但家庭教育又不全是家庭的事,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教育尽责方面不会、不能、不愿甚至虐待侵害未成年人等诸多问题,都需通过政府、社会和家庭合力解决、予以保障,这正是立法的目的所在。
首先,明确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责任,列出“负面清单”,如禁打骂、虐待孩子,反对“丧偶式”教育,提倡夫妻共同教育孩子,反对“只生不育”,禁止“甩锅”放任留守等,让家长明确应当正确履行抚养、监护、管理、教育等义务,加密栅栏,既防范家长教育权利越位,也防止家长教育责任缺位。
其次,明确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保障责任。家庭教育的“教育”二字是名词更是动词,如何教、如何育恐怕才是关键。当前的家庭教育,大体呈现两个极端,一个是粗放式的放养,只管物质层面的原始满足;另一个则是“起跑线上”无限度的焦虑,这些都是家庭教育观念与方向的跑偏。家庭教育更重要的功能还是把孩子培养成为性格健全、心态积极、自主独立等具有社会生存能力和良好素养的人,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充当保护者和引路人的角色,用言行来引导孩子成长。
怎么进行家庭教育,怎么解决孩子成长中的困难与问题,要有管用的办法,帮助消除家长们的能力恐慌。促进家庭教育,先要补上家长教育这一课,使家长们受教育提能力。通过立法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体系,对父母的家庭教育进行常态的教育与引导,让家长真正懂得孩子教育,能够尽好教育责任。
第三,明确政府、司法机关的干预、兜底责任,为家庭教育托底补位。因为种种原因,总会有少数未成年人家长或者监护人,不行使家庭教育责任,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导致受到侵害、违法犯罪等,需要立法建立有效的干预制度,给予保护、矫正甚至惩戒。如,草案明确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就是让家庭教育走出“家事”的范畴,受到必要的约束,倒逼家长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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