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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列出“负面清单”

连锁药店总部法定代表人违规或致所有门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

2021年01月25日08:53 来源:中国医药报

日前,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7章50条,包括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运行管理、动态管理和经办管理服务等内容,并明确了医保协议中止和解除的具体情形,为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管理列出“负面清单”。《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等7项条件。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应提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纳入定点后使用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等材料。

在定点零售药店运行管理方面,《办法》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权利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用药安全、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购药定点机构,相关规定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此外,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遵守医保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向经办机构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数据等。

在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协议变更、续签、中止和解除的具体情形,列出了“负面清单”。根据《办法》,定点零售药店有“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等4种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有“医保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医保协议或中止医保协议期间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等17种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值得注意的是,因定点零售药店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导致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药店同时解除医保协议。(记者落楠)

(责编:李轶群、许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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