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地加强散装白酒、自制泡酒管理 加贴统一“身份标签”
“不得标注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散装白酒标识应当标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餐饮自制泡酒标识应当标注泡制日期”……在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成德眉资地区)生产经营的散装白酒,以及餐饮自制泡酒的标识和管理将迎来新变化。
日前,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四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成德眉资地区散装白酒标识规范》《成德眉资地区餐饮自制泡酒标识规范》的通知,明确规范散装白酒、餐饮自制泡酒标识。该规定将于2月15日正式施行。
据了解,成德眉资地区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宜于酿酒,是川酒主要产区之一。传递散装白酒、自制泡酒的生产或泡制原料、消费警示、销售单价等信息的产品标识标注,是消费者了解产品特征、配料、价格等产品信息的最直接有效方式。
近年来,我国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日趋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也从监管层面对散装白酒、餐饮自制泡酒的标识标注作出监管要求。但散装白酒、餐饮自制泡酒的标识标注及监管要求,分散在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标准中,规范化管理的统一性、系统性尚显不足。
据了解,根据《成德眉资地区散装白酒标识规范》规定,在成德眉资地区生产经营的散装白酒的标识必须符合一系列要求,比如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酒精度(%vol)、配料表或者原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生产工艺类型、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销售单价等。
根据《成德眉资地区餐饮自制泡酒标识规范》规定,成德眉资地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餐饮自制泡酒标识管理,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泡制原料表、泡制日期、酒基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酒基的生产工艺类型、酒基生产销售者的名称和地址、酒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销售单价等,加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或符合相关规定)的泡制原料的餐饮自制泡酒的标识,宜标注推荐饮用量和不适宜人群。
为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该规定还要求散装白酒、餐饮自制泡酒标识应当标注“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标注贮存条件“阴凉、干燥、通风”提示语。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散装白酒和餐饮自制泡酒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明示、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散装白酒的;有碍限酒健康教育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令禁止标注的内容。(张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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