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对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政策进行调整 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度1050元
近日,辽宁省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政策的通知》,新增4个门诊特慢病医保支付种类,对部分门诊特慢病种名称和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进行了调整,并将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中月最高支付限额350元调整为每季度1050元。
新增的门诊特慢病种类中,慢性心力衰竭治疗和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治疗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50元/季度,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是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该病发生的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2400元/季度,患者接受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与领取国家免费抗病毒药品医疗机构为相同医疗机构。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不含放射学前期中轴性脊柱关节炎)和成人中重度斑块状银屑病患者,适用生物制剂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门诊药品费用,前6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600元/月,6个月以后减半为800元/月。上述待遇可以与原有的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和银屑病待遇兼得,原有的银屑病病种不再分型。省直医保患者一年内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院。
通知还调整了部分门诊特慢病种名称和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既方便了参保患者门诊就诊购药,还适当扩大了医保报销范围。将“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调整为“恶性肿瘤抗肿瘤治疗”,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调整为4200元/年;调整“慢性丙型肝炎(一年内抗病毒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基因1b型的限额为9000元/人,基因1b型以外的限额为1.8万元/人;将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的支付限额调整为3000元/季度。
在当前全面持续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大环境下,为落实长处方政策,减少省直参保患者慢性病门诊开药次数,省直医保将门诊特慢病中月最高支付限额350元调整为1050元/季度,将原Ⅱ类病种全部调整为Ⅰ类病种,将原Ⅲ类病种调整为Ⅱ类病种。Ⅱ类病种(原Ⅲ类病种)中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增加支付限额150元/季度。享受省直高值药品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兼得门诊特慢病待遇。本通知从3月1日起执行。(记者徐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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