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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急钱”发挥效用还需合力而为

李季(媒体人)

2021年01月19日08:37 来源:健康报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明确救助基金救助对象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急危重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同时明确,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落实“先预拨后结算”的规定,以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这让有急救职能的医疗机构吃上了“定心丸”。

自2013年以来,我国建立并实施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救急帮难的作用。但在不少地方,存在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困难等难题。于是出现这样的情况:一边是应急救助基金沉淀在账上发不出去;另一边是医疗机构负担了不少无主患者的救治费用。这不仅给医疗机构造成额外的经济负担,也削弱了救助基金的效用。

根据现行规定,如是公安机关主动通知救治的,公安机关会给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医院申请救助基金相对简单;如是个人主动请求救助的,医疗机构多需要到被救助者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实信息。有医院急诊科负责人表示,遇到外地无主患者多会放弃核实,主要是因为程序繁琐,或者工作产生费用可能会高于救治费用。

此外,救助基金支付程序复杂、经办机构作用发挥不充分等,也成为医疗机构申请救助基金的羁绊。比如事后申请时,要提供被救助者的医保信息、收入状况等,这部分工作医疗机构很难承担。另外,被救助患者情况复杂,而一些经办机构只认公安部门证明,对于社区、医院的证明都不认可。

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本意是为不明身份或无力支付费用的急救患者解除燃眉之急。要想让这份“救急钱”更好地发挥效用,需要链条上每个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此次通知再次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比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杜绝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推诿急诊患者的现象发生;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核查患者身份,重点核查身份不明的患者;民政部门负责协助经办机构,核实患者是否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无负担能力人员。希望各部门都能切实承担起责任,让好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给更多处于危急困难中的生命带去关爱和保障。

(责编:李轶群、许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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