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修订法规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的决定。本次修订着重围绕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强化国土空间规划权威性作了制度安排。
对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源于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和地方的意见。他们认为土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应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因此根据规定并结合江苏实际,此次修订强化和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陈述权。一方面,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拟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另一方面,对政府召开听证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等规定作了细化补充,明确“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此后,相关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本次修订还分别明确了不同安置方式的标准和要求,例如依法确定的原宅基地面积超过重新安排宅基地面积的,应当对超过的部分给予合理补偿;提供安置房补偿的,安置房的面积不得少于依法确定的原房屋面积;采用货币补偿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房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
修订后的法规强化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威性,强调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如果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须先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本次修订还对编制规划依法进行环评提出要求,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对土壤、水等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相应的预防措施。(记者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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