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出台新规
约束医药代表行为 斩断药品回扣利益链
日前,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明确提出,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鼓励、暗示医药代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出台《办法》的目的在于把真正从事学术推广的医药代表与单纯从事销售的人员区别开来,充分发挥好医药代表在学术支持方面应有的作用,规范行业秩序,促进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药监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除明确医药代表的定义、主要工作任务和开展学术推广的5种形式外,《办法》还明确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主体责任,提出持有人的5条禁令和医药代表的7条禁令,其核心是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严格管理,斩断药品回扣利益链。
据介绍,医药代表备案制正式启动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要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备案平台按要求录入、变更、确认、删除其医药代表信息,医疗机构则可在备案平台查验核对医药代表的备案信息。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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