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印发自动售药机药品经营管理规定
日前,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石家庄市自动售药机药品经营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范自助售药机药品经营秩序,防范药品安全风险。《规定》明确,自动售药机的设置实行报告制度,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应当符合设备内环境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等10项要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将自动售药机列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日常监管。
按照《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设置自动售药机应当符合10项要求。包括自动售药机放置的场所,应当避免阳光直射、雨淋等,并具备保证陈列药品质量的相应条件和措施;利用自动售药机经营的药品应当由设置该自动售药机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一采购配送,建立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的记录;自动售药机经营的药品在交付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电子小票)等。
《规定》适用于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机场、车站、院校、商业区等大型公共场所利用自动售药机从事乙类非处方药品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设置自动售药机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对自动售药机的药品质量和和购销行为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记者落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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