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实施
着力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
日前,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医药资源配置和区域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条例》强调,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组织开展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定期普查、动态监测和保护工作,完善中药材资源、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吉林省道地中药材目录,统筹和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和产地保护,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规范化建设,鼓励道地、特色中药材品种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培育和保护吉林省道地中药材区域公共品牌。同时,推动中药材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加强对中药材种植养殖、生产、流通和使用的质量监督管理。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形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医药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研发推广药膳、药妆、药浴等吉林省道地中药材产品。 (叶阳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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