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秋水仙碱片毒性大 须避免药物过量
人民网北京12月31日电 (记者崔元苑)日前,国家药监局于官网发布的《关于修订秋水仙碱片说明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提出,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秋水仙碱片说明书进行修订。
《公告》强调,所有秋水仙碱片生产企业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秋水仙碱片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2021年3月28日前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补充申请备案后9个月内对所有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公告》要求,秋水仙碱片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涉及用药安全的内容变更要立即以适当方式通知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公告》提醒,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秋水仙碱片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患者应严格遵医嘱用药,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说明书。
附件:秋水仙碱片说明书修订要求
一、警示语
增加【警示语】项,应包含以下内容:
本品是细胞有丝分裂毒素,毒性大,一旦过量缺乏解救措施,须避免药物过量。
二、不良反应
【不良反应】项应包含以下内容:
上市后监测数据显示本品可见如下不良反应/事件:
胃肠损害:腹痛、腹泻、恶心、呕吐等;
皮肤及其附件损害:皮疹、瘙痒、脱发等;
肝胆损害:肝功能生化指标异常、肝细胞损伤等;
全身性损害:乏力、发热、胸痛、寒战、多器官功能衰竭等;
神经系统损害:头晕、头痛、意识障碍等;
血液系统损害:白细胞减少、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全血细胞减少、骨髓抑制等;
泌尿系统损害:血尿、少尿、尿频、排尿困难、肾功能异常、慢性肾功能不全加重、急性肾功能衰竭等;
肌肉骨骼损害:肌无力、肌痛、肌酸磷酸激酶升高、横纹肌溶解等;
免疫功能紊乱:过敏反应、过敏样反应、过敏性休克等;
代谢和营养障碍:低血糖、低血钾、电解质异常、脱水等;
心血管系统损害:心悸、心动过缓、心肌梗死、循环衰竭等;
呼吸系统损害:呼吸困难、呼吸急促、哮喘等;
精神障碍:厌食、食欲异常、嗜睡等;
其他:视力异常、耳鸣、味觉障碍等
三、禁忌
【禁忌】项应包含以下内容:
1、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四、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项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本品应从小剂量开始使用,如发生呕吐、腹泻等不良反应,应立即停药并就诊。有研究表明低剂量秋水仙碱(1.5-1.8mg/d)与高剂量秋水仙碱(4.8-6.0mg/d)相比,有效性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且不良反应发生率更低。
2、本品存在肝肠循环,肝功能损害时解毒能力下降,易促使毒性加重,肝功能不全者慎用。
3、秋水仙碱可抑制细胞正常的有丝分裂,对胎儿有致畸作用。育龄期妇女或其配偶在开始治疗前3个月、治疗期间及停药后3个月内应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
4、老年患者用药应酌情减量。
5、大量使用或误用本品后可能出现以下急性中毒症状: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胃灼热、血尿、少尿、肌无力、谵妄、痉挛、休克、呼吸抑制、心功能衰竭等。有文献报道,秋水仙碱引起毒性反应的剂量存在个体差异性。
秋水仙碱中毒尚无特效解毒剂,不能通过血液透析有效清除。秋水仙碱中毒的治疗应从洗胃和预防休克的措施开始,并采取对症治疗和支持性治疗。
五、药物相互作用
1、秋水仙碱是CYP3A4代谢酶和P-糖蛋白(P-gp)的底物,与CYP3A4抑制剂或P-gp抑制剂(详见下表)合并使用会增加秋水仙碱的血药浓度。
*葡萄柚汁因为品牌、浓度、饮用量等不同,对CYP3A4的影响差异较大。
2、秋水仙碱与HMG-CoA还原酶抑制剂(如阿托伐他汀、氟伐他汀、洛伐他汀、普伐他汀、辛伐他汀等)、贝特类药物(如非诺贝特、苯扎贝特等)合并使用时可能会增加肌无力、肌痛、横纹肌溶解等肌肉损害不良反应发生风险,对秋水仙碱与上述药物进行联合处方时应谨慎。
(注: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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