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对待离婚冷静期
●依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否提出离婚申请、是在冷静期内撤回申请还是在冷静期届满后再次申请离婚,主动权均掌握在婚姻当事人手中,恰恰体现了对其自我决定权的尊重。离婚冷静期不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而是对离婚过度自由的修正
●如果当事人一方遇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将在72小时内作出决定;紧急情形下,相关当事人有权申请紧急保护令,法院会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
●如果有转移财产情况,就要考虑撤回登记离婚申请,而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起诉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如果是不动产且不动产登记在对方名下,还可以先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作为阻止对方转移财产的应急措施
从12月2日开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就在朋友圈疯传,背后是民法典离婚冷静期新规这个舆论热点。网络有声音认为离婚冷静期限制了离婚自由,对离婚冷静期表达了不同方面的担心,比如,可能会加剧家暴,一方有可能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这些疑虑,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采访多位专家来解答。
专家:并未限制离婚自由
多位专家认为,离婚冷静期主要是约束或阻止草率、冲动离婚的婚姻当事人。厦门大学教授蒋月告诉记者,离婚冷静期要求婚姻当事人双方就婚姻是否真的不能继续下去,再斟酌、多思考三十天,并不是限制离婚自由。我国离婚制度实行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双轨制,在世界范围内,我国的离婚门槛是最宽松的。
蒋月说,如果在第一个三十天或者第二个三十天内,夫妻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这是他或者她的权利。夫妻,作为独立民事法律主体,双方都享有独立人身自由权,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决定离婚或者不离婚。
“婚姻是受国家保护的法律关系,不能说解除就解除。”蒋月告诉记者,对于发生婚姻危机的夫妻,法律强制要求他们冷静三十天,是保护婚姻的新措施,旨在为遇到婚姻危机的当事人提供一个挽救婚姻的机会。事实上,离婚后,后悔之人大有人在,但是,复婚者毕竟是极少数。离婚涉及重大人身关系的解除,多投入些时间和精力认真斟酌、思考,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都是应该做的。
蒋月认为,迄今为止,人类没有找到比婚姻家庭更有利于儿童抚育成长的制度环境。在登记离婚中,未成年人没有话语权,不参与婚姻谈判。国家规定离婚冷静期,采取措施保护婚姻和家庭,减少父母冲动离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压力和伤害。离婚冷静期对离婚当事人和国家是各方多赢的。
为何立法者、专家和公众之间在离婚冷静期问题上存在差距?在中华女子学院副教授但淑华看来,网友和专家、立法者的观点差距是因为双方没有站在同一话语层面进行讨论。网友多是从个体的微观视角,强调婚姻的私人性,追求个人自由和个体需求的满足;专家、立法者则是从国家的宏观视角,强调婚姻的公共性,更多追求的是正义价值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但淑华介绍,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过程中,针对登记离婚率高居不下问题,有一种观点是恢复原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登记审查制,即当事人提交离婚申请后,由婚姻登记机关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离婚。但立法机关未采纳这一观点,而是采纳了离婚冷静期建议。
但淑华进一步解释,相较而言,依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否提出离婚申请、是在冷静期内撤回申请还是在冷静期届满后再次申请离婚,主动权均掌握在婚姻当事人手中,恰恰体现了对其自我决定权的尊重。所以,离婚冷静期不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而是对离婚过度自由的修正。
“自由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法律限度内的自由。”但淑华说,离婚也从来不只是对婚姻当事人自身造成影响,也可能对其他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子女造成深远影响。对离婚自由予以必要限制是世界各国的立法通例。
“从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修订婚姻法,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我国离婚是越来越自由。”蒋月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新增加的规定,就是为了解决诉讼离婚“久调不决”的问题。司法机关批准离婚的口径放大,意味着离婚更加宽松。
离婚冷静期遭遇家暴应第一时间寻求帮助
有观点认为,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可能好不容易达成离婚协议,在冷静期内很有可能反悔,离不了。
蒋月认为,如果当事人一方遇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将在72小时内作出决定;紧急情形下,相关当事人有权申请紧急保护令,法院会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交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
“如果存在家庭暴力,离婚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但不是唯一办法。”蒋月说,某种程度上,离婚并不必然结束暴力。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需要更加有效地宣传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受暴者除了自救,还要第一时间积极寻求外界的帮助,尤其是公权力的介入,及时制止暴力,让施暴者承担法律责任。长远来看,需要从社会心理建构、传播男女平等文化等方面努力,改变施暴者错误的认知和行为模式,才能消除家庭暴力。
离婚冷静期是否会导致家庭成员对另一半实施家暴?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植龙告诉记者,“离婚冷静期”和“家暴”的关联性并不大。即使没有提出离婚,家庭暴力现象也可能是存在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系统规定了防治家暴的措施。遭遇家暴,可以报警或者向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妇联等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网上还有观点认为,如果遭遇家暴还要等三十日的冷静期?遭遇家暴通过诉讼离婚岂不是更难离?
但淑华说,从某种程度上讲,公众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担心基本是一些老问题,比如裁判离婚标准的把握。家庭暴力是认定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但是,实践中,存在“一次起诉不判离”的思维定式。同时,也存在家庭暴力不好认定的问题。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应加大反家暴法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加大告诫书的发放力度,非常有助于法院认定家暴。此外,法院在适用离婚标准时也应该严格依法裁判,如果能认定有家庭暴力等法定情形,就应该准予离婚。
离婚冷静期应有配套干预措施
离婚冷静期中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但淑华认为,如果有转移财产情况,就要考虑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而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以起诉离婚的方式来解决。如果是不动产且不动产登记在对方名下,还可以先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作为阻止对方转移财产的应急措施。此外,对于一方转移财产的情况,应完善相关制度,及时有效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游植龙看来,夫妻双方离婚前,无论是否在离婚冷静期,都会存在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对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双方可以对财产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对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认为,离婚冷静期不应“一冷了之”,而应提供相关婚姻辅导咨询,这样冷静期才更有意义。离婚冷静期需要对症指导,包括婚姻辅导、家庭辅导、心理辅导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双方有子女,应指导双方考虑对孩子最有利的安排,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在蒋月看来,公众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关注和担心,反映出部分民众在婚姻关系建设中的确遇到了不小的困难、困惑和问题,离婚冷静期成为大家表达意见、宣泄情绪的一个出口。她也认为,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提供配套的公共服务,为离婚冷静期的当事人提供专业指引、辅导,加以干预。希望大家珍惜婚姻,共建共享和睦家庭生活。(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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