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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情况下老人无人监护 谁来管?

2020年08月05日08:04 来源:北京青年报

【现实挑战】终身未婚未育、独居、空巢的老年人等,如果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在无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情形下,难免会陷入无人监护的困境之中

【应对策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失独老人、终身未婚未育的老年人因意外或疾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谁来当他们的监护人?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进行了明确规定。

年过八旬的周女士,在配偶去世后一直未再婚。她虽然神志清醒,但却有语言障碍,靠书写与人沟通,行动能力也受限,平日里要依靠轮椅行动。自己有个亲生女儿远在海外定居,鞭长莫及。现在,周女士决定卖房住进养老院,但一系列让她担忧的问题产生了:养老生活怎么安稳度过?生病时若出现意外情况昏迷,谁来替她向医院做决定?如何确保自己去世后的财产能得到妥善的处理?

不过,除了女儿,周女士还有一个信任的人,就是常来关照自己的侄女。为了预防自己在养老过程中出现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周女士在委托监护授权书中将女儿和侄女确定为第一顺位监护人和第二顺位监护人。

据媒体报道,在没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除了亲属,还有独居老人将邻居、社区、朋友公证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也就是说,老人可以选择自己最信任的人担任监护人,最大程度执行自己的意志,这样在紧急时刻也不会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情况。

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法官吴扬新介绍,一些终身未婚未育、独居、空巢的老年人等,若一旦某天因意外或疾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在无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情形下,他们难免会陷入无人监护的困境之中,由法律对监护人进行确立就显得至关重要了。为此,《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吴扬新法官指出,监护人的监护是职责,是义务,并不是权利。法律为监护人规定了严格的职责,监护人不能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民法典》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文/朝玉阶

(责编:许晓华、李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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