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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9月1日起施行 疫情相关单位生活垃圾按医疗废物管理

2020年06月06日08:54 来源:北京青年报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昨天继续召开,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市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采取特别防控措施,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分类、收集、包装等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将相关单位、场所和地点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列入重点管控生活垃圾,参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制定相关应急措施。该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强化了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制度。《条例》也列出多项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扩大处置能力,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市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采取特别防控措施,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分类、收集、包装等工作。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市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相关单位、场所和地点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列入重点管控生活垃圾,参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各相关单位、物业服务人和个人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落实就地消毒、分类、收集、运输等应急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使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和重点管控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卫生防疫工作。(记者 李泽伟)

(责编:许晓华、李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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