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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远光灯,失德又违法

范 立

2019年12月13日08:40 来源:人民网-生命时报

近日,一段“远光灯晃眼,行车记录仪还原撞人瞬间”的视频在网络上广泛流传。从视频画面看,由于对向车辆长时间开启远光灯,肇事者发现有行人时已来不及采取制动措施,最终导致悲剧发生。看过视频后,很多网友都表达了对滥用远光灯行为的深恶痛绝。

汽车驾驶人夜间违法使用、滥用灯光的行为在我国道路上并不鲜见。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统计显示,每年我国发生的夜间交通事故中,40%以上与不规范使用远光灯有关,且呈持续上升趋势。灯光使用不当会产生很多隐患,比如近距离跟车行驶过程中使用远光灯,灯光通过后视镜反射,会导致前车驾驶人眩目。会车时,在两车前照灯同时照射下的人或物会“消失”,这就是夜间会车时的“蒸发现象”,非常危险。

滥用远光灯的情况常见于四类驾驶人:第一类是对灯光使用规定不熟悉的“无知型”;第二类是只管自己看得清、不顾他人的“自私型”;第三类是开着豪车显摆明亮灯光的“炫耀型”;第四类是看见别人开远光灯自己也跟着开的“报复型”。

在法律上,我国对夜间车灯使用是有明确规定的。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夜间会车时应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使用近光灯。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但现实中,滥用、违法使用灯光的行为为什么没能被制止?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不少驾驶人根本不清楚车灯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二是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缺少夜间安全行车知识;三是驾驶人缺少文明素养和良好品德。

排除这些隐患,应从驾驶考试的源头抓起,强化依法使用灯光教育,同时还要提高驾驶人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文明素养,严格依法、文明使用灯光。《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使用远光灯造成交通事故的(包括非机动车事故),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执法部门应加大对滥用、违法使用灯光的处罚力度,从技术手段、管理制度等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

此外,现在一些道路上加装的监测补光灯,强光闪烁刺眼,甚至已经猛于远光灯,极易造成驾驶人看不清,引发交通事故。呼吁主管部门迅速调查研究、升级技术,最大限度保障道路安全。▲

(责编:许心怡、崔元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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