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规范发布
杨金伟
10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规范》指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各地按照《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如实上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可增加食源性疾病报告病种和监测内容。
《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记、审核检查、网络报告等管理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信息;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应对特定食源性疾病开展主动监测;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确定本单位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并承担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省、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发现跨所辖行政区域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进行核实,若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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