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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罚站罚跑”,德国经验值得借鉴

春风化雨

2019年09月27日08:47 来源:新京报

适当惩罚本身就是对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在纯粹的惩罚之外还起着引导教育的作用。

罚站罚跑算不算体罚?近日提交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拟允许老师实行“罚站罚跑”,并明确与体罚或变相体罚作出区分。

这是在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提出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之后首个省级层面的举措,也是全国首个用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尝试,值得肯定。

作为教育工作者,我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体罚。大量的研究也表明体罚不但没有作用,而且会代际传承,受到过体罚的孩子成年后更倾向于以暴力解决问题。

但从教师的角度来看,没有一定的惩罚措施,教师确实难以履行其教育职责。而且,适当惩罚本身就是对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在纯粹的惩罚之外还起着引导教育的作用。

我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禁止体罚以及变相的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条文被过于宽泛地理解,罚站罚跑等正常的惩戒措施也经常被视为体罚,以至于很多家长对此过敏。

既不允许体罚,又不明确赋予老师管教孩子的权力,导致老师在很多情况下束手无策。这样一来,教学秩序和课堂秩序自然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在这种语境中,广东省及时推出新的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意义重大。据报道,草案赋予教师罚站罚跑的权力,学生违纪时可以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有了这样的惩戒手段,老师既可有效维护教学秩序,也能通过惩戒让违纪的学生真正认识到错误。

在此,我只能进一步吹毛求疵,希望立法者将草案进一步完善,避免合理的惩戒手段,变成某种恶意的体罚措施。

实际上,罚站本身只是一种抽象的表述,罚学生在炎炎烈日下或者寒风暴雪中站立,显然就不是合理的惩罚;处罚时间过长,或者惩罚学生以特定的姿势站立,也都可能变成变相的体罚。罚跑亦然。

总体上说,该规定还可以更精细。有些国家会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德国有些州规定,班主任和授课老师最长可以罚站2节课,校长则有权罚站4节课。原则上,罚站应当在课堂上,否则等于给学生停课,而停课这种惩戒措施更严重。除了罚站等常规的措施外,老师也可以对学生进行训斥,暂时没收物品,要求学生留校做作业,严重的时候调换班级等。

这些《草案》都没有规定,如果仅宽泛地规定罚站罚跑,一方面不足以让老师有充分的惩戒权,另一方面也可能为老师所滥用。

对此,广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草案》还在审议阶段,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细则最终以什么内容呈现还不确定,未来可能还将有修改和讨论。

值得一说的是,没有什么立法能将所有问题规定得清清楚楚,因此应当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即所有的惩戒措施都应当适度且服务于教育目的,而这个尺度就只能交给老师来衡量。

□袁治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全国首套儿童法治教育绘本《正义岛》合作作者)

(责编:李轶群、许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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