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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员工休病假吗?

董和平

2019年08月14日09:52 来源:北京日报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28日,员工董某向公司申请在3月2日、3日休年假,但未予批准。3月5日,董某在OA系统上向公司申请休3月1日至31日期间的病假,并提交了医院于3月2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照片,其中的诊断及建议为:焦虑抑郁状态,休一个月。公司以对这份诊断证明书存疑为由,未批准其病假申请。但董某从3月1日至6日上午均未出勤,于是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董某不服诉诸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董某有未出勤状况,但他申请过休病假,且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然而,公司在未进一步核实诊断证明真实性的情况下,便拒绝了病假申请并认定旷工,这个做法明显不当。

法官释法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医疗假期。病假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病假怎么休,不仅与劳动者自身利益密切相关,还影响着用人单位日常管理秩序。原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等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假职工管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员工休病假?

用人单位有权对病假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但这种审核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核。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政策,除因公外出和探亲期间的急诊外,劳动者应当在本市相应医疗机构就医。一般而言,病假证明应当包括患者姓名、就诊科室、病情诊断和病假天数,且应当由出具病假证明的医师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医院公章。当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交病休材料后,如用人单位不能提出合理异议或员工已作出合理解释,一般就应当批准员工休病假。当用人单位对病休仅仅是持有怀疑时,可以先批准员工病休,同时再向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核实。如用人单位发现员工病休期间的行为活动不符合常理的话,如外出旅游、从事不符合其病情的体育活动等,且员工不能合理解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李轶群、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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