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健康·生活

医责险被保险人:少了谁 应是谁

四川华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学丹

2019年08月05日09:22 来源:健康报网

医疗责任保险一般是指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保险事故给付赔偿的责任。作为一种财产保险,医疗责任保险不仅具有填补损害的作用,更具有分散和转移医疗风险的功能。但在现实中,这种良好的损害赔偿分担机制并未得到很好的发挥,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医疗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不够明确与合理。

被保险人范围不明确

目前在大多数医疗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为保险人,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患者则为合同的第三人即关系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具体范围,目前理论界存在不同看法。

有学者认为,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中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因此不享有被保险人的权利和地位。有学者认为,医疗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行为的结果,为减少或避免责任事故的发生,应该使医务人员成为真正的被保险人,促进其提供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注意度。

在实践中,多数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将被保险人明确为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也有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所属的医务人员(执业医师),但总体而言,医疗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的范围不明确。

保险中缺失了哪些人

目前,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中一般不包括实习生、进修生、规培生等人员,但上述人员可以是医疗责任损害产生的直接引发者,也可以是医疗纠纷发生、发展的控制者,甚至这类人员往往更容易因为经验不足等原因产生医疗过失。由于这类人员不属于被保险人范畴,不能因此启动保险理赔程序,这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初衷。

从长远看,医疗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范围过窄必定不能满足医方需求,在合理厘定和分担保险费率的前提下,有理由将实习生、进修生、规培生、第二执业地点执业的医务人员纳入被保险人范畴。

五点可行性建议

第一,实习人员是指尚未执业没有独立的处方和操作资格的在校医学生。医学院校学生在医院由指导老师带教实习是高校医学人才培养计划项目之一,如果实习生出现医疗纠纷需承担责任,则需要根据带教老师是否存在过错加以区别:如果带教老师存在过错,应由老师承担(可以按过错程度承担);如不存在过错,则由所在的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与高校之间可以就此情况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因此,实习生无需纳入保险范围。

第二,进修医生、院外的规培医生一般具有执业资格,只是人事关系不在所服务的医疗机构,对于这类人员应区别对待:对将执业资格证转入规培医疗机构的人员,应纳入被保险人范畴;如执业证在原所在机构,则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范畴。因为没有重新注册执业,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是不能在其他机构独立执业的,如果独立执业则属于法律禁止的故意行为,故意行为不是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第三,编外雇佣的医务人员属于医务工作人员,应当属于被保险人范围。

第四,对第二执业地点执业的医生,如果第二执业的医疗机构为其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则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是否属于责任保险对象;如果没有购买,则在第一执业机构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医务人员在第二执业机构的医疗行为不承担责任。此处的讨论不包括传统中医和地方民族医疗机构。

最后,被保险人范围应当明确为医疗机构的具体工作类别的人员。例如,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打扫卫生时因地面湿滑导致病人摔倒从而导致的人身损害,是否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此处的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因为后勤人员不依靠医疗技术,其行为也非医疗行为。保险公司是根据医疗机构的诊疗人次数、出院人次数、住院病人手术人次数等指标来厘定基础保险费的,这些基数指标都和医疗专业技术相关。换句话说,行政管理及后勤人员的行为不是医疗责任保险风险评估的因素。如果将主体范围扩大到这类人员,会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不确定性。

(责编:郎玥(实习生)、杨迪)


相关新闻